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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旅行團入住度假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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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一些旅行代理商於上月中安排內地旅行團入住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度假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等事件的詳情,包括該等旅行代理商以何名義租用度假營,以及在旅行團辦理入住手續時,度假營的職員是否知悉團員的遊客身分;

(二)租用康文署轄下的度假營作商業或牟利用途是否違反法例或有關規定,以及有何措施杜絕這種情況;及

(三)康文署轄下的度假營是否容許外地人士入住;若然,當局會否考慮讓外地人士直接申請入住,以及對本地居民及外地人士實施分級收費?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轄下麥理浩夫人度假村(下稱「度假村」)接獲一名男士以電話查詢,欲申請與50名友人於當晚入住度假村宿營。當日營內280個宿位中還有66個餘額。由於申請人以團體名義繳費,而度假村以往從沒有被團體用作安排旅行團住宿,因此度假村職員遵照正常的申請程序安排宿位給申請人。當日晚上,申請人帶同兩批共52人的內地旅行團乘旅遊巴士抵達度假村,度假村職員才察覺入住人士屬旅行團團員。由於考慮到團員已抵達度假村,而且度假村地點離市區較遠,為解決他們當晚的住宿問題,度假村職員惟有安排他們入住營舍。翌日早晨,該旅行團所有成員離開度假村。

(二)康文署轄下度假村的運作是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遊樂場地規例」所規範。度假村主要為營友提供康樂設施及活動,住宿只是一項輔助服務。度假村只有基本設備,不適宜用作商業性旅館服務。若有人士申報虛假資料以申請租用度假村作商業性旅館服務以賺取盈利,可能會觸犯行騙罪。今次有旅行社企圖安排內地旅客入住度假村只屬個別事件。為避免同類事件發生,康文署現會詳細檢查團體租用度假村的申請,並在申請表上註明度假村不可被旅行社申請用作商業性旅館用途。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發給所有旅行代理商的指引規定,所有旅行代理商必須安排到港旅行團入住持牌酒店,及在旅行團抵港前須預先確定酒店房間的供應才可出團。

(三)凡年滿十八歲及持有效身份証明文件的人士,無論是來自本地、內地或外地,均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入住康文署轄下度假村。目前本署的收費制度並沒有區分本地居民或外地人士,亦暫時並未有計劃引進兩級收費措施。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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