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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公務員退休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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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志堅議員就公務員退休後就業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在去年十一月底退休前擔任房屋署副署長的一位公務員,在本年四月加入一間渡輪公司擔任業務發展部董事,工作範圍包括與西九龍文娛藝術區計劃有關的文化項目工作,而該公司的母公司有就該計劃提交發展建議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批准上述退休公務員在該渡輪公司任職;若有,給予批准的人士的職位、所屬政策局或政府部門及批准時間;

(二)在該退休公務員擔任上述職位前,當局是否知悉該職位的工作範圍,以及有否就該工作範圍再給予批准;若有,給予批准的人士的職位、所屬政策局或政府部門及批准時間;及

(三)鑑於該退休公務員曾在前市政總署及房屋署任職,當局有否評估這些公職與她的現職有否利益衝突,以及她擔任現職有否違反退休公務員任職私人機構的限制;若有評估,結果是什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退休金法例,退休公務員如在退休後兩年內從事業務,成為合夥人或董事或僱員,而有關業務或工作主要在香港進行,必須預先向行政長官取得批准。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或以上職級的退休公務員,則須在退休後三年內申請批准。所有退休公務員不論職級高低,均受有關法例規管,並須遵守上述有關退休後就業的規定。

  該政策的基本原則是,前公務員擬從事的業務或工作必須合宜,並考慮以下因素:

(1)該名人員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參與可能令其準僱主得益的政策制訂或決策工作;

(2)該名人員以往所得的資料和經驗,會否令其準僱主不公平地獲得較競爭對手有利的條件;以及

(3)公眾對該名人員擬從事的業務或工作的看法。

  在現行機制下,行政長官已分別授權,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審批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職級或以下首長級人員的申請,以及由部門或職系首長審批非首長級人員的申請。

  首長級人員所提出的申請,一概經由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考慮。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其主席及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就前公務員退休後就業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審批當局就每項申請作決定前,會充分考慮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

  現就個別問題回應如下:

(一)為保障私隱起見,我們通常不會披露前公務員退休後就業的詳情,但鑑於該名退休公務員的僱主已就此事發布新聞稿,我在此證實,我已在二○○四年三月按前文所述的程序及準則批准該名人員在一家渡輪公司工作。

(二)有關申請是根據申請書上所載列的資料處理,而申請書上列出的工作範圍包括文化事務,但不包括土地及地產。我批准該項申請,是以申請書所列明在渡輪公司工作的範圍為依據。由於該名前公務員的工作範圍並沒有改變,所以不引起另行批核的問題。

(三)該退休公務員曾於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任職前市政總署,一九九九至二○○二年任職前房屋局及二○○二至二○○三年任職房屋署。根據上文所述的原則,在評估過該名人員擬擔任的工作是否合宜後,我們接納該名人員獲准在有關渡輪公司擔任的工作與其前任公職不構成利益衝突。有鑑於近日的傳媒報道,我們曾接觸過該名退休人員,知悉其目前工作範圍與批核範圍相符,因此我們認為她沒有違反我們批准限制。我們已提醒該名人員,在未經另行批准前,不得從事任何超越批准範圍的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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