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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今日(十一月十日)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中期報告書記者招待會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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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聞界朋友:
多謝大家出席記者招待會。
(1) 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今年9月12日舉行投票,期間出現一些行政及策劃的失誤,對選民及參選人士造成不便,我們在此再次衷心致歉。雖然如此,當日共有178萬多選民投票,投票率達到55.6%,創歷屆新高,由此可見選民投票的熱忱。而最重要一點,就是選舉是公開、公平和誠實的,當選的人士也已經就職為立法會議員。
中期報告 ────
(2) 選舉管理委員會須按照法例在選舉結束三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其中須包含選舉投訴的報告。鑑於公眾人士對是次選舉安排高度關注,選管會覺得有需要向行政長官先行提交一份中期報告,對一些公眾所關注的事項作出交代。這份中期報告已呈交行政長官,並獲得他同意可以把報告公開。
(3) 選管會撰寫中期報告時力求實事求是,目的是探求真相,並吸取教訓,把將來的選舉辦得更完善。中期報告是公開的,市民如有興趣細看,最方便是到選管會的網頁下載,網址是www.gov.hk/eac,或者稍後向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印刷文本也可以。
(4) 中期報告處理的主要是下列問題:(一)投票箱不足的原因和應付投票箱不足的各種應變措施,包括在投票時間內開啟票箱以整理選票,及以紙皮箱充當票箱;(二)應變措施的合法性;(三)在4個功能界別出現的投票人數數字和已點算的票數差距情形;(四)候選人或他們的代理人被逐離票站或給拒諸票站門外;以及(五)殘疾人士對投票站的使用。因時間關係,我不打算每個問題都詳細講,我希望集中講幾個較受關注的問題。當然,大家可以在我發言之後提出任何有關的問題。
(5) 我先讓大家了解選管會調查投訴所採取的方法。選管會會要求有關人員,包括選舉事務處職員及投票兼點票站負責人員,解答與投訴有關的疑問,並澄清有關內容。有需要時也要求投訴人士就投訴事項和其親身經歷提供資料。所有投票站主任均須回答問卷,提供投票日有關重要環節及事故的資料。中期報告對調查方法及有關個案已有充分的記述,各位可細讀報告。
投票箱不足及應變措施 ──────────
(6) 投票箱不足是在投票日引發一些問題的根源,所以先由這方面說起。因為要印上候選人的照片等資料,今次選舉的選票尺寸大了很多。舊款投票箱體積大,載滿新款選票後重得難以搬動,須製作新投票箱予以配合。可惜,負責設計投票箱的職員在測試投票箱時,高估了票箱的容量。按每個票箱可容納1,000張選票這個估計,選舉事務處訂製了3,200個新款地方選區投票箱,原先預計可供全數320多萬登記選民投票之用。但因測試時用了普通的A3紙,而非後來印刷選票的較厚紙張,而且沒有預料到選票可經不同方式摺疊放入票箱,所以票箱的實際容量低於原先估計,發配給各投票站的票箱很快便用完,增發票箱的要求很早便湧現。
(7) 另一方面,選舉事務處原有的應急措施的設計,並非是為應付大量投票站同時或不斷要求緊急補給的。事後看來,如事前有特別制定全面應急計劃以應付這類突發事故,票箱不足的問題應可避免,或者至少在最初階段受到控制。
(8) 中央指揮中心整日共動用了40多輛車,甚至利用計程車,總共給180個投票站運送了額外投票箱。另一方面,中央指揮中心亦請警方協助,而警方則動用了30輛車運送票箱到總共約450個投票站。總共運送了的票箱有420多個新款地方選區投票箱,和約2,000個在以往選舉用過的白色、紅色和藍色舊款大票箱。
(9) 雖然中央指揮中心悉力以赴,仍無法及時應付眾多票站的要求。很多投票站發覺投票箱不足應付選民投票之用,採取了各種應急措施。有些人質疑這些應急措施的合法性,向選管會提出投訴。例如,有投訴指投票站人員把間尺等插進投票箱的縫口擠壓選票,認為做法並不妥當。這個做法和搖動票箱一樣,是為了避免投票箱入口阻塞,確保選票順利進入及下墜,令票箱可容納更多選票。這措施在過往選舉亦有採用,未嘗有人提出投訴。其實,只要小心不損毀箱內選票便不會有問題。事實上,因為相當殘破而作廢的地方選區選票,今屆立法會選舉有21張,而上屆有34張,故並無足夠理由懷疑大量選票因而受損。
(10) 為了紓緩投票站票箱不足的情況,選管會在當天下午發出應急措施指示。第一個階段由下午3時半左右開始,選管會指示投票站主任打開看來已溢滿的地方選區投票箱前面的縫口,以便透過縫口壓低選票。第二階段在下午4時40分左右開始,選管會指示投票站主任打開投票箱的後面,重新整理選票,以騰出空間。
(11) 選管會當時對投票站主任已有指示,打開投票箱必須在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監察投票代理人面前進行,如他們不在場,則要由一位警務人員擔任見證人。這樣,選舉的公平、公開和誠實便不應受到影響。經查問過投票站主任後,結果顯示56個投票站曾有票箱被打開以整理選票,而所有56個票站均有按照選管會的指示而行,在打開票箱時有見證人在場。
(12) 另外,位於上環郵政局的投票站遭投訴在等待補給額外投票箱時,一度把選民拒諸門外。查實該投票站並沒有關閉,只是投票站主任要求來到投票站的選民暫時離去,而在1小時後才回來投票。事實上,數名選民告訴投票站主任他們沒有時間再回來投票,結果他們都獲准把選票塞入已溢滿的投票箱內。那投票站的投票運作約在45分鐘後恢復正常。《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簡稱《選舉程序規例》)第44(2)條規定,投票站主任為確保投票得以順利及有效率地進行,可規限在同一時間准予進入該投票站的選民的人數,或禁止某人置身於投票站內。就這個案的情況,由於投票站票箱用罄而補給票箱未運達,為維持秩序和確保投票得以順利及有效率地進行,投票站主任有權要求選民離去後再回來投票。這樣雖然令選民感到不便,但並不是阻止他們投票。在上述特殊情況下,選管會認為當時的安排可以接受。
(13) 選管會的調查發現有兩個投票站在額外票箱未送達時,曾以硬紙箱充當投票箱。其中一個投票站以兩個紙皮箱充當投票箱時,得到3個不同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的監察投票代理人的同意,紙皮箱亦在他們面前密封及加上簽署,投入紙皮箱內的選票其後也在他們監察下轉移到運抵的額外票箱內。另一個投票站用了1個紙皮箱充當投票箱,投票時一直有1名監察投票代理人和1名警務人員在場。該站的工作人員後來開啟了1個原有的投票箱整理選票,以騰出空間容納從紙皮箱轉移過來的選票,其間上述兩名見證人也在場。選管會認為,這個權宜之計雖非常規安排,但在沒有其他更妥善的即時解決辦法時,也可有效確保投票過程不致中斷。選管會認為,採取上述各項應變措施是出於善意,旨在確保選舉得以完成,選舉過程的健全性應該不受影響。
選管會所採納的應急措施的合法性 ───────────────
(14) 有人質疑選管會的應急措施違反了《選舉程序規例》第47、48及73A條的綜合含意。而開啟使用中的票箱則可能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7(1)(e)條。
(15) 《選舉程序規例》第47、48及73A條的含意是指在投票開始前,投票站主任必須向站內所有人士顯示票箱內是空無一物的,並在他們面前把票箱鎖上及貼以封條。在投票結束後,投票站主任須把票箱前面的封蓋及投入選票的縫口貼上封條。票箱須保持被鎖被封的狀況,直至點票程序開始,那時投票站主任會拆除封條,把鎖打開,將票箱內的選票傾倒出來,以待點算。所以,在正常情形下,票箱在投票開始時給鎖上及貼封後,便應維持原狀,直至點票程序開始為止。
(16) 然而《選舉程序規例》並無任何條文規定無論在任何情形下票箱都不能開啟。至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7(1)(e)條所訂明的禁止開啟在投票進行時使用中的票箱,是指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開啟票箱,屬於違法。
(17) 上述條文都是限制干擾或開啟在投票進行中使用的票箱,但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如遇上突發緊急情況,應如何處理。舉例來說,如發現一個在使用中或已載滿選票的票箱正在冒煙,而不能開啟那票箱以察看箱內選票是否安全無損,那是不合理的。在此突發事件中,選管會及有關投票站主任應毫無疑問地迅速作出反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包括把票箱開啟。
(18) 《選管會條例》第4(b)、4(h)及5(g)清楚指出,只要是為確保選舉程序在公開、公平及誠實情形下進行,選管會有職能及合法權力採取權宜應變的措施。
(19) 就9月12日投票進行中發生投票箱不足這類特殊的突發緊急情況,選管會有權指示投票站主任為應付當時緊急情況,在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或監察投票代理人、或(如他們都不在場)警務人員面前開啟票箱,整頓箱內的選票,以騰出空間或票箱來容納更多選民投票。
(20) 投票站主任作為投票站的負責人,獲委以職責及合法權力確保投票過程不因為欠缺其他更佳的即時解決方法而要暫時中斷。投票站主任當時所作的臨時措施雖不是常規的做法,但只要他能確保選舉程序的公開性、公平性及誠實性,選管會信納這做法並無不當,是可以接受的。
(21) 無論是開啟票箱重整箱內選票,或利用紙皮箱暫作票箱,投票站主任都是在當時在場的票站工作人員、選舉代理人或監察投票代理人、警務人員、民安隊隊員(如這些代理人或公職人員是在場的話)、以及眾投票人士面前看察下如此作出的。在有監察投票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投票站主任一定把有關做法的建議告知代理人,並取得他們的同意。這一切都是在公平、誠實及透明的情況下進行。票站內當值的警務人員的職責是維持法紀,及協助投票站主任在公平及不偏不倚的情形下進行選舉。
(22) 上述為應付票箱不足這意料之外而又十分緊急的情況所採取的行動,都是出自真誠,目的是為了確保整個投票過程受到最輕微的阻擾。選舉必須是公平、誠實及公開的原則,在任何一方面都沒有受到危害。
投票站的擠迫情況 ────────
(23) 在討論過有關投票箱的問題後,我會簡單提一提中期報告所論及的其他幾個問題。首先是有關票站過分擠迫或輪候隊伍太長的投訴。這些投訴大部分是有關位於某所學校的投票站的。歸根究底,是有關工作人員未能預見這次選舉需要一個更大的地方,因為分配到這票站投票的登記選民已由原本約6,000人增至7,000多人,再加上這次有4,208名選民前往投票,遠超1998年立法會選舉時的2,937人,或其後任何一次選舉的投票人數。以往未嘗有人投訴這票站過於擠迫或輪候隊伍太長,以致工作人員警惕不足。有一位選民表示他沒投票便離開,選管會謹此向他致歉!如果有其他選民因為須排隊等候而沒有投票便離開,選管會亦向他們致歉!
四個功能界別出現的選票差距 ─────────────
(24) 至於在4個功能界別出現的票數差距情形,選舉事務處應其中一位候選人的要求,再三覆核有關數字,結果顯示實際點算的選票數目比相信已投在票箱的選票數目只少了1至3張,這種情況並非不尋常,因為間或有選民領取選票後,卻沒有把選票投入票箱。選管會深信這些差誤不應構成實質分別和影響選舉結果。
(25) 至於相關的當天陸續公布的投票人數數字這個問題,初步調查顯示電腦報數系統的設計和容量出現缺陷,在實行階段試驗系統時有所不足,以及固有的應變計劃並不足以應付投票當天發生的嚴重系統故障。選管會將會在最後報告中,就上述各方面事故,包括責任問題,作出詳細交代。
候選人或代理人被逐離票站或拒諸票站門外 ───────────────────
(26) 截至目前,共有15宗有關候選人及其代理人在31個投票站轉變為點票站時被逐離場或摒諸門外的投訴。調查顯示這些投訴可以大概分為四類情況︰(a)並無代理人曾提出要求在投票結束後進入投票站;(b)投票站主任誤解工作手冊而拒絕監察點票代理人進入票站,但容許監察投票代理人在站內逗留;(c)並無代理人獲准進入票站內逗留;以及(d)監察投票代理人及監察點票代理人均獲准進入票站。部分投訴個案尚有待調查或仍在調查中。目前發現屬c類的個案(即並無代理人獲准進入票站內逗留的個案)有4宗。基於中期報告附件六所陳述的理由,選管會認為不應有任何合理理由懷疑這4個票站的投票及點票過程的健全性受到不利的影響。但負責這4個票站的票站主任明顯是做錯了,選管會已向4位投票站主任發出警誡信,指出他們的錯誤,並表示選管會不認可他們的做法。
中期報告的部分建議 ─────────
(27) 我們吸取了教訓後,在中期報告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把將來的選舉辦得更完善。其中一項是詳細檢討票箱和其他選舉設備的設計,而日後新設計的設備將會經過多方面的嚴格測試,包括在真實環境中試用。
(28) 此外,日後換屆選舉須加強員工培訓,提高他們解決問題和管理危機的技巧。在籌備階段要制定特別應變計劃。改善中央指揮中心的指揮結構,安排更多有經驗的高級人員負責監管。而選舉事務處亦需徹底修改工作手冊,使其內容與《選舉程序規例》及《選舉指引》的條文完全相符。
(29) 為了避免以後對每個投票站所公布的每小時選民投票人數有所誤解或過份倚賴,選管會建議以後須指明所提供的選民投票人數數字並非絕對準確,只可作臨時參考之用。與此同時,亦要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找尋可以提高每小時投票率準確性的方法。
(30) 最後,我們亦提出應考慮是否需要尋求外界專家就報告所列述的調查發現及提出的建議繼續跟進。行政長官已宣布決定成立一個檢討選舉的管理、策劃和舉行的獨立專家委員會,提供這方面的意見,我們對此表示歡迎,亦樂意配合該委員會的工作。
結語 ──
(31) 最後,我要重申,選管會的調查結果確認了選舉的公開、公平和誠實並無受到不利的影響,選舉的健全性也沒有受到損害。但調查結果亦反映了一些行政或策劃上的錯誤。選管會和選舉事務處,均應為是次選舉出現的種種問題及不足之處承擔責任。而給公眾人士、選民、候選人及他們的代理人所帶來的混亂及不便,我們再一次致以衷心歉意。選管會會誠心吸取今次經驗,避免重蹈覆轍。儘管今次選舉未能盡善盡美,但對於大部分工作人員能夠竭盡所能面對難題和壓力,努力完成各項選舉工作,選管會衷心讚賞。而對那些態度寬宏,表現出體恤、忍耐及寬恕的人士,選管會深表感激。雖然面對困境,選管會仍然盡了一切努力捍衛選舉過程的公信性,及確保選舉得以在公開、公平及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32) 除本報告所記述那些已經調查並得到結果的投訴個案外,選管會仍繼續就其他未完成的個案以及其他問題展開深入調查,這些問題包括電腦報數系統發生的故障,以致延遲選舉結果的公布。選管會將會對是次選舉的安排作出全面性檢討,以期尋找方法,防止今次投票及點票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再次發生,以及改善將來的選舉安排。檢討所得的發現、觀察、見解,及建議會記載在提交給特首的最後選舉報告內。
(33) 多謝各位,歡迎發問!
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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