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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逾期支付工傷補償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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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洲工程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工傷補償款項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零五百元。

  該公司的一名技工於去年發生工傷意外,引致頸部及腰背受傷,有關的補償評估証明書在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出;然而僱主未能根據法例規定,在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清付証明書內所述補償款項的餘額予該名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如僱主未能遵從此規定,他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欠款百分之五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欠款,則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欠款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百分之十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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