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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及署理政務司司長孫明揚的口頭回覆:
問題:
有法律界人士及巿民向本人反映,不少案件在完成聆訊後很久,法庭仍未作出裁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每年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在案件聆訊(包括初步聆訊及正式審訊)完畢後,分別平均需時多久才作出裁決,以及需時少於6個月、6個月至不多於9個月、9個月至不多於12個月,以及12個月或以上的案件分別有多少宗;
(二) 上述各級法院的法官在過去3年有否需要持續超時工作;若有,有關當局會否委任更多法官,以減輕他們的工作量;及
(三) 有關當局會否增撥資源或推行其他措施,使法院可加快作出裁決?
答覆:
主席女士:
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涉及過去兩年香港各級法院的個案統計數字,以及司法資源的運用。經諮詢司法機構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 問題第(一)部份所要求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而該附件已提交本會供議員參考。司法機構沒有初步聆訊案件的類似統計數字,但據司法機構理解,法官一般會即時,或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就案件作出裁決。
在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期間押後宣告判決的約2,500宗審訊或上訴中,法庭於6個月或以內宣告判決的案件數目佔總數之百份之九十八點六。在2004年1月至9月期間內押後宣告判決的審訊或上訴中,宣告判決平均所需的時間由原訟法庭雜項上訴的8.4天,至其他原訟法庭案件的32.1天不等。此等數字未包括即時宣告判決的審訊或上訴。
(二) 法官一般均面對沉重壓力,而且經常需長時間工作。為支持政府減低開支及精簡編制,司法機構並沒有計劃委任更多法官。
(三) 正如其他直接獲政府撥款的機構一樣,司法機構須在有限資源下運作。但即使法院處理的案件所需時間可能因而有所影響,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曾公開表示,司法質素決不可有所下降。司法機構會監察情況,並考慮在可行的情形下重新調配資源予資源不足的範疇。司法機構會繼續確保香港擁有獨立及合乎水平的司法制度。
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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