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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十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時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根據《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下文簡稱《條例》),任何人如發布或安排發布的廣告,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治療或預防染上《條例》中附表1或附表2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即屬違法。
近年來,我們發現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所謂「保健食品」充斥市面。然而,部分不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所管制的口服產品會在其標籤或廣告上,聲稱有特定的保健功效,這些功效在藥物範疇中存在,但現時《條例》是沒有明言禁止的。這種情況會引致市民對這些產品的醫療效用產生混淆。
這些聲稱被視為不良聲稱,是由於它們捕捉市民輕易相信廣告的心理和對疾病的恐懼,更可能令市民不當地自行用藥,結果因用藥不當、或延誤尋求妥善治療而損害健康。曾經有消費者投訴這些產品的聲稱誤導誇張,公眾人士及立法會議員亦曾要求我們對不負責任的聲稱加以管制,以保障公眾健康。
因此,我們較早時成立了專家小組,負責訂定應予以管制的聲稱清單。該小組成員包括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中醫、醫生、藥劑師及營養師。我們按照專家小組的建議,在去年就九類聲稱設立規管架構諮詢公眾意見。我們聽取了公眾、業界及第二屆立法會的壎籵が委員會委員的意見。醫療專業團體及學者普遍支持有關建議,但業界對諮詢文件的內容有所保留。另一方面,公眾對規管當中的三類聲稱,即調節免疫系統、促進排毒、清毒或降毒及纖體、瘦身或減肥,意見分歧。我們了解到這三類聲稱對公眾健康構成的風險相對較低;在考慮各方意見後,我們決定現階段首先規管風險較高的六類聲稱。
條例修訂草案曾於本年二月十一日提交上屆立法會,但鑑於第二屆立法會最後的一個會期的審議時間有限,條例草案未獲審議。由於根據《立法會條例》第9(4)條,當立法會任期完結時,任何條例草案的處理,即告失效。因此,我們現在重新提交這個條例草案給本屆立法會審議。
現在,我向議員簡述本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旨在從兩方面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將禁制或限制廣告宣傳的範圍,擴展至附表四所指明的六項聲稱,並把所有非傳統食品或飲品的口服產品廣告宣傳,納入附表四所指明的禁制或限制範圍內。
修訂草案附表四載列的限制,根據風險評估方法分為兩級。第一級限制適用於風險最高的聲稱,即有關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及調節內分泌系統的聲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作出這些聲稱。至於另外三類屬第二級限制的聲稱,即有關調節體內糖分、調節血壓及調節血脂或膽固醇的聲稱,我們建議就每類聲稱擬定兩項可容許的聲稱,而製造商或經銷商則只可以作出可容許的聲稱。如產品作出屬於第二級限制所容許的聲稱,而產品本身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則有關產品須以免責聲明方式,在包裝上及廣告內清楚地說明此事。我們相信這些聲稱應有助市民識別這類產品及一般藥物。
我們無意規管像穀類、食油、水果及蔬菜等傳統食品,但部分傳統食品可能因被形容為口服產品而受到影響,因此我們建議「口服產品」不應包括為補充體力、營養或水份,或滿足味覺、質感或氣味上的需求,而慣常作為食品或飲品的產品。
根據現行的《條例》第七條,壎芵p署長有權修訂新增附表,加入或刪除有關口服產品的聲稱,以及更改各項豁免。我們建議壎芵p署長應有權授權公職人員擔任督察,而他們應有執行《條例》的調查權力。
草案獲得通過後,初犯者的刑罰將加重至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的刑罰將加重至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制定禁制聲稱的新附表後,我們會給予「保健食品」業者最少十八個月的寬限期,讓他們作出相應的改變及準備,以符合有關的新規定。
此外,我們也藉此機會檢討《條例》的其他部分。根據風險評估方法,我們認為,可將一些准許的聲稱加入附表一第二欄內,而對一些准許的聲稱施加的限制則可以刪除。我們亦建議修改條例的中文簡稱,以更準確反映條例的主旨。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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