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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兩名僱主違反工資規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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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及兩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四日)被法庭罰款共四萬六千四百元。

  公司董事容倫發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有罪,被判罰款六千四百元。該被告較早前以個人名義承接一宗建築工程,並聘請三名僱員於該工程的建築地盤工作。他其後設立一間有限公司,自己擔任該公司的董事,並要求員工與其有限公司簽訂合約。其後,他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該三名僱員。他否認該些僱員由他聘用,指稱他們是受僱於有限公司。

  勞工處認為被告人應為欠薪負責,故此對他本人而非有限公司作出起訴。該個案說明僱主不可藉著設立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工資的責任,否則根據《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條,僱主是指已訂立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為僱員的人,及獲其(包括有限公司)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經理人或代辦人。故此,任何人在符合上述定義的情況下,就有限公司所觸犯《僱傭條例》的規定,可被檢控。

  另外,霸寶投資有限公司和她時裝有限公司亦因未支付工資給其員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元及一萬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二○○四年十月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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