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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Gidwani Jairam Managharam因沒有清付長期服務金和疾病津貼予其外籍家庭傭工,並於該傭工放取有薪病假期間不合法解僱他,日前被勞工處檢控,在法院被判罰款八千元。
該僱員於今年一月三十日至二月二十七日期間獲醫生簽發病假,他於二月十四日向僱主出示病假證明書,但隨後於二月十八日遭解僱。該僱員獲支付長期服務金等解僱補償,但僱主所支付的款額不足,僱主亦沒有支付足額的疾病津貼。
《僱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長期服務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三(4B)條的規定,僱主不可於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違反規定的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
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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