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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今日(九月十日)警告僱主切勿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條文,否則會遭勞工處刑事檢控及重罰。他在一宗今日經法院審結的欠薪個案後作上述表示。
一所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慶豐金集團有限公司」,因沒有支付工資和年終酬金予其僱員,以及解僱一名已送達懷孕通知書的僱員而被檢控,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十一萬五千元。這是近年涉及個別案件的最高罰款。
該個案涉及五名僱員,其中一名為懷孕僱員,在今年四月底因裁員被解僱。他們被拖欠工資及年終酬金總數約二十五萬元。該公司聲稱沒有能力支付有關欠款予僱員,並透露公司正根據《公司條例》第166條申請債務重組。
裁判官判處公司有罪,她認為只要公司繼續營業,就不應拖欠僱員工資及年終酬金。
張建宗說:「法院的判決令人鼓舞。它向所有僱主發出嚴正和清晰的訊息,說明僱主有責任在法定期限內支付僱員工資及其他解僱補償。我們一向非常重視保障僱員權益,並會嚴厲執法,絕不容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
他說:「勞工處竭力打擊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並會在有足夠證據及僱員願意出庭擔任控方證人的情況下,檢控違例的僱主。勞工處在去年錄得共445張就拖欠工資被定罪的傳票,較二○○二年大幅上升220%。今年一月至八月,被定罪的傳票為352張,比去年同期上升13%。」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到期付給該僱員的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僱傭合約終止後的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條例,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僱傭條例》第十一E及十一F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到期付給該僱員的年終酬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酬金期屆滿/僱傭合約終止後的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條例,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五萬元。
《僱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僱主除引用即時解僱外,不得在僱員送達懷孕通知書後,解僱該懷孕僱員。任何僱主如違反上述條例,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
完
二○○四年九月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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