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經營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領牌

**************

任何人士如欲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均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勞工處最近成功檢控一名未持有有效牌照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該名被告被判罰款四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任何人士如其在港經營的業務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都必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及遵守《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須於開業前一個月申領牌照,牌照費為二千元,分行牌費則為三百八十五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二○○四年九月五日(星期日)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