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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就傳媒查詢有關收回欠租公屋單位程序,房屋署發言人強調,現行法例賦予房屋署職員進行的收樓程序行之有效,並使有限的公屋資源充份地分配到有需要的人士。
發言人說,如把收樓的程序轉交法庭處理,將會大量增加司法部門的工作量,減低工作效率,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在2003/04年度,房屋署共處理4,730宗終止租約個案,而2001/02及2002/03的數字分別為3,445及3,511宗。
發言人續稱,房屋署若發現租戶觸犯租約條例,例如單位被空置或全部由非認可人士佔用或連續欠租兩個月或以上,均會按照房屋條例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給予租戶一個月的通知終止有關租約。租戶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5日內,可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
他說,如在限期內沒收到任何上訴申請,直至「遷出通知書」屆滿期後,本署會另行發出「茈O遷出通知書」。在「茈O遷出通知書」屆滿日,獲授權的公職人員由房屋事務主任級或以上的職員帶領,到達要收回的單位執行收回單位行動。有關檢取物品程序如下︰-
(一)檢視全屋物品,拉開所有抽屜,處理點算室內有金錢價值物品,有價值 物品不會棄置﹔ (二)登記﹔ (三)拍照﹔ (四)搬移物品入倉及棄掉爛/容易腐壞物品﹔ (五)鎖好大門﹔ (六)張貼通告,等候物主於7日內申領﹔ (七)指定日期屆滿後,根據房屋條例第24(5)條的規定,所檢收的物品即 成為房委會的財產,並且可由房委會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
發言人呼籲公屋租戶,如需要離開香港一段長時間,應在離港前通知屋h辦事處或授權在港親友暫代處理租約事宜。如身在外地,可直接致電屋h辦事處或致電在港親友代為通知辦事處。
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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