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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題:亞洲國際博覽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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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的口頭答覆:

問題:

  興建中的亞洲國際博覽館,由政府、香港機場管理局及私營機構合辦的管理公司發展和營運,將於二○○五年年底啟用。該管理公司現時正在處理預訂博覽館場地展覽時段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博覽館場地現時擬議的展覽時段分配方式如何能協助本港推出更多的新主題展覽,例如重工業產品展覽,以滿足展覽業界的期望;

(二) 博覽館的管理公司根據甚麼準則批准申請,以及有否將旺季的展覽時段分配予沒有獲得國際認可的舉辦展覽機構;若有,理據是甚麼;及

(三) 博覽館會否與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在相若日期舉行同類型展覽;若會,當局會否作出適當的協調?

答覆:

主席女士:

  亞洲國際博覽館(亞洲博覽館)是一項公營及私營合作的項目。在答覆葉國謙議員的問題前,我想首先解釋一下有關博覽館在擁有權和管理兩方面的安排。

  亞洲博覽館是由三個實體共同注資和擁有的,他們分別為香港特區政府、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及一個從國際性投標中揀選出來的私營財團。中標的私營財團包括三個實體,分別為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前稱法國寶嘉(香港)建築有限公司)、禹銘投資有限公司及禹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投標訂明的規定,中標的私營財團需要負責支付博覽館的部分建造費用,亦需要負責博覽館的設計、建造、管理和營辦工作。

  為了執行亞洲博覽館的計劃,政府與機管局合組一家名為國際展覽中心控股有限公司。而中標的私營財團則組成一家名為國際展覽中心投資有限公司。這兩家公司,即國際展覽中心控股有限公司和國際展覽中心投資有限公司,又合資組成一家企業公司,名為香港國際展覽中心有限公司,以擁有亞洲博覽館和支付博覽館的建造費用。這家合資企業公司的大部分董事是由政府與機管局委任的。

  為了落實投標訂明的其中一項規定,即中標的私營財團需要負責亞洲博覽館的管理和營運事宜,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及禹銘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了一家私營公司,名為亞洲國際博覽館管理有限公司(博覽館管理公司)。而香港國際展覽中心有限公司委聘這所管理公司,負責亞洲博覽館的管理、推廣、營運和保養工作。根據兩者簽定之管理和營運協議,除其他職責外,博覽館管理公司是有責任以亞洲博覽館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並按審慎商業原則營運博覽館。政府及機管局並無代表在這公司的董事局。

  至於問題的第(一)部分,據我們的了解,博覽館管理公司一直進行市場推廣工作,積極與本地及海外展覽籌辦機構拓展商機,以求進一步擴大貿易展覽(包括重工業展覽)及大型活動的市場。我們得悉博覽館管理公司已確認由本地及海外展覽籌辦機構提出在二○○六年舉辦的十五項國際大型貿易展覽的租訂項目,全部都是從未在香港舉行過的新項目,其中十三項展覽在日後均會每年舉辦,其中一項不會每年舉辦的是國際電信聯盟二○○六年世界電信展。超過八成已接受的租訂項目均是來自在香港註冊的本地公司。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我們得悉博覽館管理公司根據審慎商業原則訂立活動甄選程序,並於本年四月二十九日曾致函香港展覽會議業協會的所有會員,闡明處理租訂亞洲博覽館場地申請時考慮的主要準則。這些因素包括展覽的面積、展期及其頻密次數,招攬參展商的能力及向買家宣傳的能力,以及該公司過往的展覽記錄等。

  我們從博覽館管理公司獲悉,公司對已審批的所有租訂項目,一律都是採用有關準則,而所有已接受的租訂項目,均來自規模穩健及有豐富經驗的展覽或活動籌辦機構。博覽館管理公司認為他們是有能力和資源舉辦優質的展覽。

  至於問題的第(三)部分,現時我們並無任何法例或其他規定限制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亞洲博覽館在同期舉行性質相若的展覽。我們亦並不支持訂立此類限制,因為這會不利於香港展覽業的發展和增長。我們相信兩個場地的管理公司會按審慎的商業原則,營運各自負責的場地。我們認為在決定是否在相同日期舉行相若類型展覽時,有關的展覽籌辦機構一定會全面考慮相關的商業因素,例如準展覽商估計的需求、預計的目標買家和進場參觀展覽人數等,才作出明智的商業決定。

  多謝主席女士。

二○○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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