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一題:涉嫌賣淫被捕人士

***************

  以下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兩名湖南省地方官員的妻子於本年四月來港旅行期間,遭警員誤會為來港從事性工作,認為有理由相信她們違反逗留條件,因而拘捕她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拘捕她們的法律依據,以及其後如何進行查證;

(二) 過去三年,警方共拘捕多少名性工作者;當中本地人及持雙程證來港人士各有多少,以及有律師陪同在警署錄取口供的各有多少人;持雙程證的性工作者被捕後,遭即時遣返及接受法庭審訊的各有多少人;及

(三) 是否知悉內地當局有沒有規定,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返內地的持雙程證人士,需要相隔多久才能再次申請來港;若有,規定的詳情,以及香港當局在這方面有沒有作出規定;若有,規定的詳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是引用《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及《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拘捕有關人士。警方當日經過現場觀察,懷疑上述人士違反有關條例,於是將她們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其後在了解她們的背景、來港目的及搜查身上物品後,證實她們並無違反逗留條件,於是予以釋放。

(二) 警方在二○○一、二○○二及二○○三年分別拘捕了5,142、8,970和11,222名涉嫌賣淫的人士。其中涉嫌賣淫而被拘捕的本地人在二○○一、二○○二及二○○三年分別有54、97和132名。

  而內地訪客方面,根據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數字,過去三年分別有3,057、6,826及10,863名人士因涉嫌賣淫而被捕,當中分別有2,080、4,768及6,152人被檢控,其餘人士則被安排即時遣返/返回內地。

  當局並無就有關被捕人士在錄取口供時是否有律師陪同,備存統計數字。

(三) 現時內地居民赴港旅遊、探親及作商務訪問,必須提出申請並由內地公安部門負責審批辦理。根據現行機制,入境處會把懷疑或曾在港從事非法活動(包括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訪客資料通報內地當局,以便他們能更嚴格審批這些訪客再次來港的申請。而內地當局可能會考慮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不再發簽注給有關人士。據了解,內地當局會以案件的嚴重性決定有關年期,一般由兩年至五年不等。此外,訪客如欲進入香港,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包括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帶備足夠旅費、以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證件或入境許可,方可獲准入境。若旅客不符合上述規定,或其訪港真正目的有可疑,將會被拒入境。每一個案都會按其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二○○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