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短付印尼籍傭工工資被罰四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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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短付工資予其印尼籍家庭傭工而被勞工處檢控。案件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結,被告被判罰款四萬四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這是勞工處首次安排外籍家庭傭工由其家鄉返港出任控方證人,以示我們全力打擊短付工資的決心。」

  「這亦是目前為止涉及短付外傭工資案件的最高罰款。」

  在一年的聘用期間,該家庭傭工除收取過六千三百元外,並未獲發工資及享受任何假期。她較早前於勞資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並已取回五萬多元補償。

  勞工處發言人說:「今日的裁決向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發出嚴正訊息: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否則可因違反《僱傭條例》而被重罰。」

  「僱主短付工資會觸犯《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勞工處已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籍家庭傭工。我們會全力執行《僱傭條例》,如有足夠證據,而僱員亦同意出庭作證,我們必定會提出檢控。」

  他續說:「僱員如遭僱主拖欠工資,為保障其法定權益,應挺身出任控方證人。」

  此外,僱主若明知給予受聘傭工低於規定的外傭最低工資,但仍遞交列明符合法定工資水平的僱傭合約予入境事務處,有可能因作出或安排虛假陳述或申述而觸犯《入境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2004年6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