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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督察獲授權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及視察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受僱工作的處所或地方執法。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就最近一宗法庭判案作上述表示。個案中一名貿易公司東主因阻礙勞工督察執行職務,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被勞工處檢控,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千元。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任何人抗拒或阻礙獲合法授權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說:「勞工處十分關注機構負責人是否嚴格遵守這條款,因勞工督察須經常巡查各機構,執行勞工法例及《入境條例》賦予的職務。」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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