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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稱:「一名香港居民因不誠實地取得一間航空公司的服務,及非法轉讓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二十三歲的男被告陳文傑,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一項沒有合理辯解而向另一人轉讓旅行證件的控罪。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十四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被判入獄八個月。第二項判刑的其中四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共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案情透露,一名內地男子於本年一月二十七日持一本偽造香港特區護照、一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及登機證準備登上前往倫敦的客機。該名內地人士所持的證件皆顯示其姓名為陳文傑。由於航空公司人員懷疑他所持的特區護照為偽造,遂由入境處調查人員接手調查。
在警誡下,該名內地男子承認他的真實姓名為何學忠,他經一名中間人取得該本偽造特區護照、偽造香港身份證及登機證,以便他到英國尋找工作。
調查顯示被告曾於本年一月二十七日持一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在機場辦理該班航機的登機手續。由於被告涉嫌向他人轉讓登機證以作非法用途,入境處調查人員遂對被告作出調查。
被告承認他應一名中間人的要求,於本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他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辦理登機證,他其後將該登機證轉交中間人,並收取港幣三千元作報酬。在獲悉該名內地人士被捕後,中間人於同日提出以港幣二千元收買被告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被告同意將護照轉讓。
該名內地人士何學忠於本年二月因藏有偽造旅行證件及身份證的控罪,被判入獄六個月。
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十年。
根據入境條例,沒有合理辯解而向另一人轉讓旅行證件乃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及入獄十四年。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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