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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學者剽竊學術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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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投訴,指不少專上院校學者的學術研究成果遭其他學者剽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在過去三年,各專上院校的有關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涉及剽竊研究成果的投訴,並按院校列出分類數字;

(二)上述的投訴個案當中,被裁定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被證實剽竊的學者的職位及所屬院校,以及他們受到甚麼處分;及

(三)有關當局是否有任何措施遏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行為;若有,請告知有關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雖然這問題只提及有關剽竊學術研究成果的投訴,但各院校亦同樣將所有剽竊學術研究視為嚴重失當的行為。因此,以下所提供的數字是包括學者剽竊學術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的投訴。

  在二○○○/○一至二○○二/○三的三個學年,有積極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專上院校,包括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以及香港公開大學共接獲四宗涉及其學者剽竊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的投訴。各院校的投訴數字載於附件一

(二)上述四宗投訴中,有三宗成立。有關院校已對當事人採取適當行動,詳情載於附件二

(三)雖然根據上述統計,高等教育界別內剽竊學術研究成果的情況並不普遍,但各院校均視剽竊為嚴重失當的行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及香港公開大學設有處理有關投訴的機制、程序和指引,也讓所有教職員知悉紀律程序。各院校並已向所有教學人員公布有關學術操守的政策及實務守則。

  此外,正如其他原創性作品一樣,學者的原創作品(例如學術論文)受到《版權條例》的保障。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在未獲得版權擁有人的同意下複製其作品,或作品的實質部份,可構成民事侵權,而有關的複製品可被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起訴侵權者。如有關侵權行為涉及商業活動(例如出售侵犯版權複製品),則侵權者亦可能在《版權條例》下觸犯刑責。

二○○四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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