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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非技術工人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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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年5月6日發出指引,規定政府部門及營運基金在採購需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服務時,須確保承辦商給予這類工人不低於市場水平的薪酬。關於把有關措施推廣至民政事務局所界定的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每間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過去3年每年批出需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的數目和總值,以及涉及的非技術工人總數;

(二) 是否知悉它們的服務承辦商現時給予非技術工人的薪酬,以及與市場上相若職位的薪酬如何比較;及

(三) 當局會否建議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跟隨政府的做法,在服務合約內訂明服務承辦商須給予非技術工人不低於市場水平的薪酬?

答覆:

主席:

(一) 問題的第一部分詢問有關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過去三年批出需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的資料。公營機構的定義,見於香港法例第1章第3條。這個定義,包括行政會議、立法會、任何區議會、任何其他市區、郊區或城市議局、任何特區政府部門及任何由特區政府承擔的事業。根據這項定義,公營機構包括經立法程序成立以商業模式營運的公營公司。根據民政事務局提供的資料,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為數超過二百間,有關它們的運作,屬不同政策局的範疇,所牽涉的政策範圍十分廣泛。例如:公營機構包括有醫院管理局、香港貿易發展局、消費者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等法定機構。至於公營公司,包括機場管理局、九廣鐵路管理局、香港科技園公司董事局、海洋公園公司董事局及市區重建局董事局等機構。一般來說,政府部門以外的公營機構,包括公營公司,有自己的採購政策、審批合約的程序和批出合約的權力。它們不受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所規限。它們批出服務合約前,亦無須經中央投標委員會或其附屬的投標委員會批准。因此我們沒有每間公營機構過去三年每年批出需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的數目和總值,以及涉及的非技術工人的數字。

(二) 問題的第二部分詢問有關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的服務承辦商現時給予非技術工人的薪酬。如前所述,由於政府部門以外的公營機構的採購活動,不受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所規限,它們批出合約前,無須經中央投標委員會或其附屬的投標委員會批准,因此我們沒有這些合約的資料,因而無法提供這些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的承辦商給予非技術工人的薪酬數字,以及這些薪酬與市場薪酬的比較情況。

(三) 問題第三部分問及政府會否建議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跟隨政府的做法,在服務合約內訂明承辦商須給予非技術工人不低於市場的薪酬。正如上述,政府部門以外的公營機構及公營公司涉及不同政策局的政策範圍,它們有各自的權責和運作模式,部分公營機構受法例所規管和須向董事局負責,而部分公營機構亦須按商業原則運作。在採購政策方面,公營機構需按其實際情況和需要自行訂定合約條款,政府不宜作出干預。此外,統計處定期公布《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提供不同行業/職業工資水平的資料,而政府亦已向外公布有關政府外判合約的新規定,各公營機構可因應其實際情況加以參考。

二○○四年六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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