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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呼籲切勿聘請內地樂師或演藝人士來港非法工作(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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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五月一日)稱:內地樂師或劇團來港參與公開表演或在曲藝社演奏,必須循合法途徑辦理工作簽注。

  根據「入境規例」第二條規定,以訪客身份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是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因此,受僱來港參加演出的樂師或劇團成員都必須事先申請工作簽注。持商務簽注的內地人士亦不能例外。

  為了保障本地行內人士的就業機會,入境處最近主動聯絡 "八和會館",希望透過 "八和會館" 向業界呼籲不要聘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士;如要聘請樂師或劇團等人士來港演出時,所有申辦團體必須循合法的途徑為演出人士申請工作簽注。

  內地樂師或演藝人士受聘來港從事如地方戲曲、音樂演奏、舞蹈、歌唱等表演工作,必須先取得入境處發出的工作批准。一般而言,內地人士申請赴港工作,可分為 "因公" 或 "因私" 兩種。

  內地各省、市、自治區的演藝人員因公赴港表演,必須取得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港辦)或五十多個獲國港辦授權的各地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簽發的「因公通行證」及相關赴港簽注。國港辦或外事辦公室會將有關工作申請轉介入境處處理,在取得入境處的批准後簽發「因公通行證」及相關赴港簽注。現時內地的表演團體及個人赴港從事短期表演工作,一般都是通過上述因公途徑。

  如有關人員循因私途徑申請,香港聘用其演出的公司可以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直接向香港入境處提出申請。若申請符合該計劃的規定,便可獲得批准。為保障本地人士的就業機會,「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已有明確規定,受聘人必須擁有本地缺乏或無法即時提供的知識,經驗和專長。受聘人是受聘於與其專長有關的職位,而受聘的職位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受聘人的整體薪酬條件必須屬於本地市場水平。市民可致電2824 6111查詢有關「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訪港旅客如違反逗留條件,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均同樣受罰。而聘用他們的班主或曲藝社等僱主,同樣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市民可致電2824 1551、傳真至2824 1166或透過電郵地址﹕anti_crime@immd.gov.hk向入境處舉報有關非法勞工問題。

二○○四年五月一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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