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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使用流動電話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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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警方為防止以內置照相功能的流動電話偷拍的罪行,已徵詢律政司有關引用不同法例作出檢控的意見。律政司已向警方發出指引,建議以遊蕩罪及行為不檢罪控告涉嫌使用此類電話進行一般偷拍的人士,並以破壞公眾體統罪控告涉嫌屢次使用此類電話偷拍的人士。此外,南韓政府為針對此類偷拍問題,正考慮規定此類電話於照相時必須發出不少於65分貝的聲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律政司指引的詳情;及

(二) 會否制訂措施,例如參照南韓政府的構思,以防止使用此類流動電話進行偷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三年十二月,律政司就處理使用流動電話拍攝女士裙底的人士,向警方發出指引。指引確定了三項因應所得的證據而可以考慮的控罪。這些控罪,分別是:

*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

* 擾亂秩序行為(《公安條例》第17B(2)條);以及

* 作出令公眾憤慨的不雅行為(違反普通法)。

  律政司給予警方的意見,強調須視乎每宗個案的有關事實及所得的證據,而考慮應否就個別個案提出控罪,以及適用的控罪。律政司亦就上述每項控罪的舉證問題提出意見。若有人重複犯罪,而有證據支持該罪行的每項元素,該人便應被控以較為嚴重的「作出令公眾憤慨的不雅行為」罪行。

(二) 現時,如在世的個人的身份可從資料中辨別出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有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提供保障。但從偷拍得來、未能辨別個人資料的影像,則不在該條例範圍之內。雖然如此,我們知悉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現正就各界對《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發表的意見作出跟進。待法改會的報告書公布後,政府當局會詳細研究有關問題。

  與此同時,警方會按上述第(一)部分所提及律政司的意見,繼續執行現行法例。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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