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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偷拍或偷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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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月份和案發地區劃分,過去三年警方接獲市民投訴在公眾地方被人蓄意偷拍或偷窺的案件宗數,以及因進行此等違法活動而被定罪的人數及他們的判刑;

(二) 此等蓄意偷拍或偷窺者一般採用的手法;及

(三) 有否檢討現時警方預防和處理此等案件的一般做法和有關的反罪惡宣傳是否有效和切合時宜;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二○○三年以前,警方並沒有就此類案件存備獨立統計數字。二○○三年涉及偷拍或偷窺的案件數字如下: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總數

港島區

-

-

1

-

1

-

-

1

3

-

1

1

8

九龍東

-

-

1

2

2

1

-

-

1

-

-

-

7

九龍西

-

-

1

1

2

-

2

3

1

1

1

-

12

新界北

-

1

-

-

-

2

-

-

-

1

1

-

5

新界南

-

2

-

1

2

-

1

1

1

1

1

-

10

全港

-

3

3

4

7

3

3

5

6

3

4

1

42

  截至二○○三年年底,在上述的案件中,共有二十一人被定罪,其中二人被判即時監禁,十一人被判接受感化令,一人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一人被判暫緩執行監禁,六人被判罰款。

(二) 根據警方的資料顯示,犯案者通常會在人多的地方進行偷拍,例如在電梯上或商場內乘事主不覺時從後用相機、攝錄機或有拍照功能的手提電話偷拍事主身體的私隱部份。

(三) 警方在接到這類案件的報告時,會按既定程序展開調查,包括堵截涉案人士及尋找目擊證人等。警方也一直透過多種渠道向公眾宣傳反罪惡的訊息。

  警方會因應情況,不時檢討處理這類案件的程序,及定期檢討有關反罪惡的宣傳措施。警方認為現行的做法是恰當的。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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