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四題:工務工程項目以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的準則

*************************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余若薇議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在2004年施政綱領中提出,當局將採用“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模式(簡稱“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大型工務工程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哪些工務工程項目會以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

(二) 未來3年,哪些工務工程項目將以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及

(三) 鑒於《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立法會行使批准公共開支的職權,當局如何確保以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工務工程項目,不會違反該條文的精神?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不論是任何工務工程項目,政府首要是確立工程的理據、逼切性、經濟效益、技術可行性和其負擔工程費用能力等因素,及考慮此項目與其它政府工務工程項目的優先次序等問題。發展基建和社區設施,是可以透過多種不同的"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政府各個政策局和部門,在安排提供新設施的時候,會按照各自的政策目標和需要,以及有關設施本身的特點和要求,工程能否提供足夠商機以及"公私營合作模式"的成本效益等因素,考慮最合適的方案。因此,是沒有一定規條去決定哪一類工務工程可以用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

(二) 民政事務局已選取兩項計劃,一項在將軍澳興建冰上運動中心、保齡球中心及市鎮公園,另一項是於觀塘興建康樂文化中心。政府已擬訂這兩項工程的發展大綱,並計劃在諮詢有關區議會及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支持後,邀請私營機構斥資興建及營運這兩項新設施。我們亦剛完成私營機構參與沙田濾水廠重建計劃的初步可行性研究,結果令人鼓舞。這項計劃的工程費用約為60億元,我們現正根據該項可行性研究的結果,考慮下一步的計劃。政府將會繼續研究,積極考慮有否其它合適的項目,以"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並作出適當跟進。

(三) 在"公私營合作模式"下,私營機構可就不同的工務工程項目的性質和要求,建議不同的財務安排。政府在審議各項建議時,將會遵守基本法的條文及對立法會負責。如建議涉及公共開支,政府會依法律規定就公共開支申請撥款。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