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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個月,涉及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行乞的個案數目;
(二) 鑑於行乞是違法行為,當局對這些人士採取了甚麼行動;及
(三) 當局有甚麼措施防止這些人士來港行乞?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並無就本地行乞活動儲存全面的數字。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五日的十二個星期內,警方處理了九十八宗涉及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行乞的個案,涉案的持雙程證人士共有九十九人。
(二)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條例),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如發現持雙程證人士在街上行乞,警方會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一般而言,這些行動可包括下列三類:
(i) 沒有預謀的行乞:如果一名訪客,不論他是來自內地或其他地方,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涉及行乞行為,而他又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通知有關領事,然後安排該名人士遣返原居地。至於持雙程證人士涉及行乞的個案,亦會依照同樣程序處理,而有關人士會被轉介入境事務處進行遣返。
(ii) 有預謀的行乞:如果該行乞行為是有預謀的,或該名行乞者並非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26A條「乞取施捨」或第26B條「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檢控該名人士。
(iii) 為募捐而行乞:如果該名人士聲稱是為募捐而行乞,警方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4(17)條「(未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活動」,進行檢控。
(三) 不論有關人士是否訪客,警方會對任何涉嫌在本港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進行調查。至於持雙程證來港的行乞者,警方會將案件資料轉交入境事務處,以便防止該等人士再次訪港。
在各管制站的入境事務處職員,對進入香港目的有可疑的訪客會作出嚴格的檢查,並在適當情況下拒絕讓該訪客進入本港。自去年中開始,入境事務處已根據與內地有關部門建立的通報機制,將被發現曾來港行乞的內地人士名單送交內地有關部門。內地發證機關會嚴格審批他們再次來港的申請。
完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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