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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打擊不法追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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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不少人為逃避債務而匿藏起來,其家人因與他們失去聯絡而向警方報告他們失蹤。此外,原先與這些欠債人同住的家人亦經常被代收債款人士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被報失蹤的人士數目,並按他們的性別及所屬年齡組別(以五歲為一組)列出分類數字;

(二)上文第(一)項的人士失蹤的原因,估計當中有多少人是為逃避債務而匿藏起來;及

(三)有何措施確保失蹤的欠債人士的家人免受滋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報稱有人失蹤的個案數目及有關分項載列如下:

年齡*

2歲以下

2 - 6歲

7-15歲

性別

合計

合計

合計

失蹤人口報告的數目

2001

6

 5

11

46

 32

 78

1 212

1 809

3 021

2002

8

9

 17

56

 41

97

1 043

1 527

2 570

2003

6

9

15

40

36

76

1 099

1 422

2 521

 

年齡*

16 - 20歲

21歲或以上

總數

性別

合計

合計

合計

失蹤人口報告的數目

2001

366

653

 1 019

2 113

1 564

3 677

3 743

4 063

7 806

2002

361

516

877

2 246

1 598

3 844

3 714

3 691

7 405

2003

371

599

970

2 524

2 036

4 560

4 040

4 102

8 142

 

註:* 警方並沒有記錄失蹤人士每五年為一年齡組別的分項數字。

(二) 據警方的紀錄,失蹤人口的失蹤理由不一,其中包括家庭糾紛、缺乏父母監管、逃學、迷路、嘗試獨立、患病(失憶或精神病)及逃獄等。警方並沒有就涉及逃避債務而失蹤的人士作獨立分項處理。

(三) 政府將繼續執行現行法例,打擊不法的追債行為,包括收數公司對失蹤欠債人士家人的滋擾。現行法例規管的範圍,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內的恐嚇、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盜竊罪條例》內的勒索罪;《侵害人身罪條例》內的發送威脅殺人信件等。

當警方收到有關滋擾性收數行為的舉報時,刑事偵緝人員會首先接手處理有關舉報。若有證據顯示有人干犯刑事罪行,警方會採取拘捕及檢控行動。每一宗舉報都會經由一名警司或總督察級人員審閱,以確保有關個案能得到有效及全面的跟進。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明白公眾關注認可機構追收欠款的過程可能涉及不當手法。由業界公會發布的《銀行營運守則》已清楚列明,認可機構應規定收數公司不得採取滋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金管局在日常的審查工作中會監察認可機構遵守守則的情況。金管局亦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起,要求所有認可機構就其聘用的收數公司所涉及的投訴數目提交季度申報表,鼓勵認可機構加緊監察其收數公司。

此外,任何遭受收數公司恐嚇的公屋住戶及其家人,亦可在社會福利署的建議下,向房屋署申請考慮調遷。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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