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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政府部門處理家庭暴力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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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羅志光議員的提問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政府部門處理家庭暴力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警方及其他政府部門分別接獲舉報家庭暴力的個案總數,並按受虐人的性別、受虐人與涉嫌施虐者的關係(包括受虐人是施虐者的丈夫、妻子、子/女及父/母,下同)及虐待種類列出分類數字;

(二) 關於上文第(一)項的個案,

(i) 當局曾對多少名涉嫌施虐者提出檢控,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被判入獄、簽保守行為、接受感化及無罪;被判入獄人士的最高、最低及平均刑期;被判接受感化的案件按受虐人與施虐者的關係分類的數字,以及感化令的平均有效期;及

(ii) 被當局撤銷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撤銷檢控的原因;及

(三) 鑑於自2003年1月起,警方可在未得受虐人/涉嫌施虐者同意的情況下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警方至今已轉介的個案總數,並按受虐人與涉嫌施虐者的關係列出分類數字?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大部份的家庭暴力事件可分為兩大類:虐待配偶和虐待兒童。在虐待配偶方面,社會福利署(社署)設有一個「虐待配偶個案及性暴力個案中央資料系統」(下文簡稱為中央資料系統)。在2003年以前,這個系統名為「虐待配偶個案中央資料系統」。中央資料系統收集來自不同政府部門,包括警方、社署、衛生署、法律援助署,以及醫院管理局和非政府機構的虐待配偶和性暴力個案的資料。中央資料系統在過去3年收集到的虐待配偶個案數據,請參閱附件內的表格一及二。

在虐待兒童方面,社署設有一個「保護兒童資料系統」,收集社署轄下的服務單位和非政府機構的虐待兒童個案數字。資料系統在過去3年收集到的數字載列於附件內的表格三及四。警方亦儲存了一套虐待兒童個案的資料數字,請見附件內的表格五及六。要注意的是,由於社署和警方對「虐待兒童」個案數字的處理不同,因此表格三及四和表格五及六內的數字亦有異。

(二) (i) 附件內的表格七至十載列了提出檢控和成功檢控的數字。我們沒有就受虐者和被判接受感化的施虐者之間的關係,儲存分項數字。

(ii) 我們沒有就被撤銷的檢控個案,儲存分類資料。

(三) 在2003年1月至9月期間,警方共轉介了1 253宗家庭暴力個案予社署,其中76宗是未得受虐人/涉嫌施虐者同意的。我們沒有儲存這些個案中受虐人和涉嫌施虐者之間的關係的分類資料。然而,根據經驗,大多數個案都以虐待配偶為主,少數則涉及家庭糾紛,例如婆媳糾紛、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爭執。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社署和警方在「虐待兒童」個案數字上的不同處理方法包括:

(1) 警方對「虐待兒童」一詞的定義較社署廣泛。例如,警方的定義包括不合法的性行為,例如青少年之間的隨意性關係等。這些行為並不包括在社署的定義之內。
(2) 社署將每一受虐兒童列為一宗受虐個案,即使有關兒童曾在不同情況下受侵犯;而警方則根據受虐事件的次數統計個案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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