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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訪客在進入私人住宅樓宇或公共屋h大廈前須填報個人資料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以保安理由要求訪客進入住宅樓宇前填報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及/或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做法,有否侵犯私隱;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 鑑於並無法例規定訪客向保安人員提供其身份證號碼,但拒絕提供卻可能令訪客被拒進入有關大廈,當局會否考慮立法禁止上述保安措施;若否,當局有否研究這些措施的實際效用及會否引致訪客的個人資料遭竊取作非法用途;及
(三) 當局會否檢討現時為進入公共屋h大廈的訪客登記身份證號碼的做法的成效,或考慮改用其他形式的保安措施?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對劉江華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 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隱條例)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督和監察私隱條例施行的情況。
要確定某項收集個人資料活動有否觸犯私隱條例,必須審視收集資料的目的和實際處理方法,是否符合私隱條例訂明的保障資料原則。該些原則規定只可適度收集個人資料、收集方法必須合法和公平,而收集目的必須合法並與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直接關係。資料使用者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確保所用的個人資料準確,並在達到使用目的後適當銷毀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特別規限合法的收集目的類別。就目的而言,以「保安理由」收集資料並非不合法。
政府作為資料使用者,會確保其個人資料私隱政策符合私隱條例及其保障資料原則。私人物業的管理處收集個人資料的做法,則屬個別物業管理者的決定,應該由他們自行評估。
就登記身份證號碼而言,公署曾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守則)。守則並沒有絕對禁止以保安理由登記住宅樓宇訪客的身份證號碼,但大廈管理人員應在不可能監察訪客進入大廈後的活動時,才收集個人資料。此外,大廈管理人員須考慮,可否以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以核實該訪客的身份。舉例來說,記錄訪客另一種身份證明文件,如工作機構的職員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由大廈內住客辨識訪客的身份等。此外,大廈管理人員亦應採取適當保障措施,防止資料遭濫用、誤用或盜用(包括未經授權查閱、處理和刪改等)。假如大廈管理人員被投訴違反私隱條例,經調查後確定投訴成立,公署可以向違例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例者糾正違反條例事宜。倘違例者違反執行通知的規定,公署可將個案轉介警方調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作出檢控。
(二) 現行的私隱條例已力求在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及其他考慮因素,例如個人安全和財產之間取得平衡。由於現時沒有證據顯示住宅樓宇收集訪客資料與不法使用個人資料的罪行有關聯,立例一律禁止就此收集個人資料並不可取。
就公共屋h而言,房屋署一貫的做法是,如沒有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辨識訪客,才登記個人資料。該署認為上述措施有助防止罪案。
(三) 前文已經闡釋房屋署就登記公共屋h訪客資料的成效所作評估。房屋署會不時檢討其保安措施,並隨茯鴔瑗i步繼續加以改善,包括在個別樓宇安裝保安大閘、裝設閉路電視、安排保安巡邏及提供熱線電話服務等,務求為居民提供妥善的保障。
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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