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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青年人紋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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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青年人紋身條例》(第323章)第3條規定,為十八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即屬犯罪;如紋身是由註冊醫生為醫學上的理由而進行,則屬例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上述法例生效以來,當局就違反有關規定而提出的檢控數目;及

(二) 在有關法例生效前或後,當局有否就法例的規定向受影響的紋身商舖進行廣泛宣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我們未有就《青年人紋身條例》第3條提出的檢控,儲存統計數字。

(二) 根據現存紀錄,於一九八四年七月,當局曾於動議二讀《1984年限制青年人紋身法案》,及其後通過有關法案時,分別發放了多篇新聞稿。新聞稿解釋,在法例下,除了由註冊醫生用醫學理由進行的紋身外,任何人士對未滿十八歲之青年人施行紋身,均屬違法。其中,新聞稿亦強調,遵守新法例的責任會落在紋身師身上,而不是由青年人負責。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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