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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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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於二○○二年六月十九日答覆本人提出的質詢時表示,當局已採取若干措施監管代收債款公司(俗稱「收數公司」)的追債手法。然而,本人仍然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這些收數公司的追債活動令他們情緒受到困擾,甚至令他們萌生自殺念頭。雖然銀行聘用收數公司或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並不違法,但此舉卻令事主造成沉重之心理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十五個月,市民就收數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個案數字;

(二) 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立法規管收數公司的活動和追債手法所進行的研究的進度;及

(三) 會否考慮加強執法,以遏止收數公司採取滋擾性的追債手法;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二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間,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數字,例如刑事毀壞、恐嚇及傷人等,共有2,242宗;而非刑事滋擾行為的舉報數字,例如電話滋擾和不停發出討債信等,則有22,532宗。

(二)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二年七月發表了一份《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報告書建議包括把對欠債人或有關人士所作的滋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和設立發牌制度,監管收數公司和獨立收數人士。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包括保安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警務處正研究報告書中所作的建議。

(三) 政府留意到市民對滋擾性追債手法的關注。政府將繼續執行現行法例,打擊收數公司的不法追債行為。現行法例規管的範圍,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內的恐嚇、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盜竊罪條例》內的勒索罪;《侵害人身罪條例》內的發送威脅殺人信件及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等。

  此外,警方自二○○○年起,簡化了處理有關收數公司滋擾行為的舉報程序。這些舉報以往會按規模和性質,分別由軍裝探員或刑事偵緝人員處理。在簡化後的程序下,所有這類舉報都會直接交由刑事偵緝人員跟進。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明白公眾關注認可機構追收欠款的過程可能涉及不當手法。由業界公會發布的《銀行營運守則》已清楚列明,認可機構應規定收數公司不得採取滋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守則亦要求認可機構須有適當的制度及程序,監察收數公司的表現,若得悉收數公司有任何不可接受的行為或違反合約訂明的承諾,應考慮終止與這家公司的關係。

  金管局在日常的審查工作中會監察認可機構遵守守則的情況。此外,金管局已於二○○二年三月起,要求所有認可機構就其聘用的收數公司所涉及的投訴數目提交季度申報表。進行這項調查的目的是鼓勵認可機構加緊監察其收數公司,確保它們符合《銀行營運守則》的要求。調查推行以來,有關認可機構聘用的收數公司的投訴數目持續下降,這顯示認可機構已加強對收數公司行事手法的監察。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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