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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於申請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證明書」(「購買證」)時,因為虛報資料,最近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五千元,以及向房屋委員會繳付有關單位買價與判罪時十足市價的差額七萬二千元正。房屋署提醒市民,在作出各種公屋或資助房屋的申請時,必須如實填報資料,否則會被檢控。
該名人士自一九九五年輪候申請公屋,於二○○一年五月獲發「綠表資格證明書」,隨即向房屋署申請「購買證」,並透過居屋第二市場購入單位。但他在申請「購買證」時隱瞞家庭狀況,被房屋署發現及檢控。九龍城裁判法院本月初裁定該名人士「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提醒市民,向房屋署申請購買資助房屋時,不能虛報任何資料。根據房屋條例第26(2)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如在購買資助房屋時明知故犯,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令人誤解的陳述或提供類似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說:「一般人皆明白入息及資產不能虛報,其實申請表上所有其他資料,包括家庭狀況及全部家庭成員的關係等,均一律必須如實呈報,否則亦構成虛報,即屬違法。」
在二○○三年內,房屋署共成功檢控了一百二十五個提供失實資料的公屋租戶或申請人,他們共被罰款約七十萬元。
為遏止虛報資料,以及濫用公屋和廠廈單位,房署將調派更多人手,打擊這些違規情況,加強調查懷疑個案。
完
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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