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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外傭申請擔任駕駛汽車職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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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當局於二零零零年起實施一項新安排,僱主在獲得入境事務處的特別許可後,可指派其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擔任與家務有關的駕駛汽車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入境事務處:

(一) 由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三年,每年接獲僱主提出的有關申請的宗數、批准了多少宗及該數目佔外傭全年平均人數的百分比,以及否決有關申請的宗數及原因;

(二) 審批有關申請的機制和準則,以及有否全面檢討審批機制和準則及其成效等;若有檢討,結果是甚麼;若沒有,會否進行檢討;及

(三) 有甚麼監察措施針對僱主指派其外傭擔任與家務無關的駕駛汽車職務;自實施該安排以來一共發現了多少宗這類個案,以及如何處理這些個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二零零零年一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有關外傭申請駕駛汽車職務特別許可的數字如下:

年份

申請類別1

申請
數目2

獲准4

被拒

撤回5

20003

入境簽證

1003

903 (0.42%)

23

42

續約 / 轉換僱主

20013

入境簽證

1112

1030 (0.44%)

12

47

續約 / 轉換僱主

2002

入境簽證

45

42

1024 (0.43%)

0

5

續約 / 轉換僱主

1017

982

14

29

2003

入境簽證

26

24

1026 (0.47%)

0

2

續約 / 轉換僱主

1006

1002

7

24

總數

4209

3983

56

149

1 申請類別有兩種,包括連同入境簽證一併遞交的新申請以及外傭在續約或轉換僱主時一併遞交的申請。

2 每年度未完成的審批申請個案會於下年度處理。

3 申請類別並沒有分開記錄。

4 括號內顯示獲批准的申請佔當年年底外傭總人口的百份比。

5 包括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或未有提供足夠資料。

  申請遭拒絕的原因包括僱主未能提供合理原因證明他們有真正需要外傭、需要外傭擔任非經常性及因家務工作所產生的駕駛職務或是外傭有不良記錄等。值得注意的是,入境處在二零零二年開始分開記錄兩種不同類別的特別許可申請。數字顯示,超過九成六的批准個案屬外傭續約或轉換僱主時的申請而非新的申請。這反映外傭獲特別許可擔任駕駛汽車職務的數字一直維持穩定的水平。由於外傭的標準合約為期兩年,現時實際獲得有效批准的外傭應遠低於發出許可的總數字。從以上的數字分析,至二零零三年底,估計大約不超過2 050名外傭現時持有有效的批准。

(二)在審批機制方面,入境處會根據下列的一般規定及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

  (i) 僱主必須提出充份理由,證明其外傭需要擔任附帶於五類主要家務職責(即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老人、褓姆及照顧小孩)的任何一類及由執行該類家務而引起的駕駛職務,並提供該項駕駛職務的具體詳情;

  (ii) 僱主必須列明將由其外傭駕駛的車輛的擁有權、類型及牌照號碼。有關的車輛應為家庭房車或不多於八座位的小型房車,並須以僱主或其配偶的名義登記。倘若車輛是以公司名義登記,則僱主須提供由該公司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車輛是供給有關人士及其家庭成員所使用;

  (iii) 外傭必須住宿在僱主家中;

  (iv) 外傭必須領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將不會被接納; 及

  (v) 僱主和外傭必須在申請表格上簽署,表明雙方同意並遵守所擬訂的駕駛職務安排。

  按這項特別安排,僱主及其外傭必須在申請書上提供充份的理據及資料,並填妥及簽署一份住宿及家務安排附錄。如申請獲得批准,該附錄將會附在有關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表上,使其成為該合約的一部份。

  特區政府一直非常留意社會情況及審批結果,確保此特別安排切合各方的需要。我們認為目前的機制運作良好,在現階段並無計劃對機制作出任何修改。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會不時檢討有關審批機制。

(三)為確保所發出的駕駛汽車職務的特別許可沒有被濫用,入境處特遣隊會按需要進行突擊巡查行動,相信可收到一定的阻嚇作用。當入境處接獲有關投訴,特遣隊亦會作出適當跟進。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以來,入境處共調查了14宗懷疑濫用此特別安排的個案。其中的12宗個案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其餘兩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違反禁令或特別許可條款的外傭,即觸犯入境條例,會被檢控。僱主若被發現協助或教唆其外傭違反其逗留條件,亦屬違法。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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