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四題: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屋苑設計問題

*********************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入伙的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的屋苑(例如香港仔深灣雅濤閣)中,某些設計對住戶有不良影響,例如垃圾房與住戶單位只相隔兩呎多,以及升降機的後備發電機的煙囪面對住戶單位的窗口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有否就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的屋苑設計訂立特定要求,以及規定承建商的設計須符合這些要求;

(二) 過去十年,房委會每年接獲投訴此類居屋屋苑的設計問題的宗數及類別;當中有多少宗所涉及的問題已獲得解決;及

(三) 過去十年,每年新落成的此類居屋屋苑單位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住戶認為設計有問題而將單位退回房委會?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三個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與私人住宅樓宇一樣,在建築設計、委聘認可人士、施工方法和樓宇驗收等各方面均須完全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如與環保相關法例的規定。除此之外,房屋委員會亦會訂立特定要求,包括有關的規劃準則如單位數目、面積和樓宇設施等,以及單位設計和用料方面的技術標準。這些要求在「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的招標文件內清楚列明。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的標書由跨部門委員會負責評審。其中,房屋署會就各項有關設計和建築的技術要求、施工計劃及承建商過往表現等範疇進行評分,以協助評審委員會挑選合適的承建商。樓宇內各項裝備會否對住戶造成滋擾,亦是房屋署進行評分時考慮的因素之一。承建商必須按合約規定完成所有要求。

(二) 我們沒有就屋苑設計的投訴個案作出統計。房屋委員會不時收到專業團體、業界、居民組織和個別住戶就居屋屋苑設計方面的意見,如有需要會作出改進,讓單位更能切合居民的需要。

(三) 根據現行安排,業主可在購入單位首五年內回售單位予房屋委員會。自一九九四年至今出售的四萬二千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中,房屋委員會共回購了二千一百零五個單位,按年份分列的數字載於附件。業主將「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售回房屋委員會是他們按個人、經濟及家庭狀況所作的決定,我們回購單位時不會向有關業主了解他們售回單位的原因,所以並沒有當中有多少住戶是認為屋苑設計不善而退回單位的資料。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