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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幼麟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鑑於最近獲任命的審計署署長是一名資深的政務官,令人關注審計署的獨立性,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甚麼法定、行政及其他的機制或措施,防止審計署署長在履行職務時出現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徇私的情況,例如當審計署進行的審查涉及審計署署長過往在政府部門任職時曾作出或參與作出的決定,或被審核機構的管制人員是他的親屬或過往在政府部門共事的同僚;
(二)上述機制或措施有否包括處理審計署署長在離任後可能在政府部門或審計署署長職權範圍所及的機構任職的情況;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三)會採取甚麼行動確保上述機制和措施有效防止第﹝一﹞項所述的情況出現,以及處理第(二)項所述的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非常重視審計署的獨立性,這是不容置疑的。《基本法》第五十八條清楚界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而《核數條例》第9條亦申明“署長在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當局指示或控制。”這些條文,確切地維護了審計署的獨立性。我們更堅信這獨立性對於確保審計署能有效地履行其職務,至為重要。
本提問的第(一)部份,問及政府如何確保審計署署長在執行職務時能保持公正不阿的態度和立場。
這問題牽涉兩部份,一方面是法律和行政上的規範,另一方面也涉及審計署署長的個人操守。行政長官在委任審計署署長之前,已就有關人選作出深入的品格審查,以確保被委任人士的誠信和操守合乎要求。
審計署署長必須遵守所有有關法例,這些包括《核數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等等。其中《核數條例》第4條更清楚訂明“獲委任為審計署署長的人在任職期間須行為良好”,否則他可被撤職或被要求退職。
此外,審計署署長亦受《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規管。所有公務員都應該恪守的信念包括堅守法治、守正忘私、對在履行公職時所作出的決定和行動負責、政治中立、在執行公務時不偏不倚以及全心全意,竭盡所能,以專業精神服務市民。就避免利益衝突,接受利益和款待及申報私人投資等事宜,公務員事務局在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對公務員發出的通告都訂有指引。與其他擔任主要職位的人員一樣,審計署署長須定期向公務員事務局申報私人投資,有關的資料會載於投資及權益登記冊以供市民查閱。
審計署亦訂有詳細內部《審計守則》,就該署人員的專業及道德標準作出規範。這些守則,對該署人員在工作上所必須堅守的行為準則,無論在操守、誠信、客觀性、獨立性和責任承擔等方面都有清晰的指示。它們對審計署署長本人同樣適用。
除了法例和行政指引的規範外,公眾監察也是整個保障機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如眾所週知,審計署每年均定期向立法會提交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和衡工量值研究報告書,供議員審議。這些報告書全都是公開文件,市民亦可透過這些報告書監察審計署的工作,以確保審計署在運作上的中立性和在審察政府工作時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
提問的第(二)部份,查詢有關處理審計署署長在離任後再度任職政府或相關機構的管理安排和措施。
在這方面,政府是有一套行之已久的完善機制的。根據現行政策,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或行政長官指明的更長時間),如受僱在外間工作、經營業務、成為合夥人或擔任董事,而這些工作或業務的主要部分是在香港進行,均必須事先向政府申請批准。這規定目的是要確保有關工作或業務不會與有關人員以往公職有利益衝突。考慮因素包括該名人員以往曾否參與制定可能令其未來僱主得益的政策或決定;該名人員以往擔任公職時所得的資料,會否令其未來僱主不公平地獲得較其他競爭機構有利的條件;公眾人士對該名人員擬擔任該職位的看法等。
個別政府部門若在運作上有需要聘用退休公務員,同樣地均會事先考慮是項聘任會否構成利益衝突。
一如所有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一樣,審計署署長在退休後須接受上述退休後就業規管機制所規管。
提問的第(三)部份,問及政府採取什麼行動去有效防止徇私或利益衝突的出現。
正如議員從第(一)及第(二)部份的回覆中可以見到,政府在維護審計署運作獨立性的同時,亦有詳細的規範,確保審計署處事的中立和公正。我們亦透過不同途徑(包括部門內部、有關執法機構和公眾監察)在不同層面監察審計署的工作。萬一有審計署人員有不當行為發生時,我們會按有關適用法例和規條進行調查和跟進。
至於在處理審計署署長在離任後的就業申請方面,當局早於1987年起設立了一個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就首長級人員的就業申請向政府提供意見。當局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仔細審閱首長級人員的每項申請,並會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是否需要訂立適當禁制期,或規限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或業務範圍,以防止有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或導致公眾有負面看法的問題出現。當局只會在確定有關工作是合適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有關申請。違規者可被暫停發放退休金。
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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