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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投訴警察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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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個關注性工作者的團體在本年三月至十月期間,收到76宗性工作者就警察濫用職權作出的投訴,其中18宗指執行掃黃任務的警察乘假扮嫖客之便免費獲取性服務、一宗指警員使用暴力、三宗涉及利用警察身份要求免費提供性服務,以及四宗涉及警察在警署內無理要求被捕性工作者脫光衣服搜身。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現時是否掌握該等投訴的具體資料並進行調查,以及警方會對證實曾作出上述行為的警察作出甚麼懲處;

(二) 警方有否主動與該團體聯絡和跟進;若有,有關的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警方有何措施監察警察在掃黃行動中的操守;

(四) 有關的警方內部指引有否具體規定執行掃黃任務的警察與性工作者可以有的身體接觸;若有,規定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警方有否檢討落案檢控被捕性工作者的程序有何可改善的地方?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並未有接獲該團體或有關妓女就任何具體個案提出的投訴,因此未能作出跟進。

(二) 有關團體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經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安排,約見了當值議員及作出了同樣的投訴。警方在書面回覆立法會秘書處的有關查詢時,已明確要求該團體向警方提供有關指控的詳盡資料,以便警方能跟進調查。

(三) 警方有完善的制度去監管警務人員的操守,亦有就執行掃黃行動制定明確的指引。所有進行反色情執法行動的警務人員均須嚴格依從有關指引。

(四) 警方打擊色情活動的行動是針對操控妓女賣淫及經營色情場所的不良份子,而非妓女本身(涉嫌在公眾地方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者除外)。這類罪犯往往利用不同方法去逃避警方的檢控,而獲取性服務的市民亦甚少會向警方提供證據指證他們。因此,警方有實際需要採取「放蛇」行動搜集證據檢控色情販子。行動的目的和程序均已清楚列明在警方的內部指引中。有關指引明令禁止「放蛇」的警務人員與妓女有性行為。然而,要達致行動的目標,「放蛇」的人員與妓女有身體接觸是無可避免的。

(五) 警方會定期檢討其內部指引及程序,而目前有關的程序及指引是足夠及妥善的。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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