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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紀律部隊部分工作外判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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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

  關於紀律部隊將部分工作外判的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各紀律部隊計劃將哪些工作外判;按涉及人員是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員工、臨時員工及兼職員工劃分,工作被外判的人員的數目和職級;

(二) 各紀律部隊有否訂立工作外判時間表;若有,時間表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是否涉及其來年的撥款;

(三) 各紀律部隊將如何調配因工作外判而騰出的人手;

(四) 落實工作外判對各紀律部隊有何財政影響;當局會否因工作外判而向有關紀律部隊提供額外撥款;若會,各紀律部隊獲得的額外撥款額;若否,原因為何;

(五) 各紀律部隊以何準則決定是否外判工作;有關紀律部隊會否在作出外判決定前先徵詢員工及工會的意見;若會,以何形式徵詢;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紀律部隊將部分工作外判對其人員士氣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 當局如何監管整個外判程序和外判工作的質素;及

(七) 當局會否定期檢討工作外判的成效、質素及對有關紀律部隊和其人員的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各紀律部隊都有將部份工作外判。例如警務處已將部份翻譯工作外判,現時共有三個提供這項服務的承辦商。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把部份原本由入境事務助理員負責的出入境管制站的人流管理工作外判,現約有五十多名護衛員及三十多名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擔當這類工作。

  短期內除了警務處及消防處之外,其他紀律部隊暫時沒有進一步的外判計劃,但亦會就實際運作需要繼續探討其他工作外判的可行性。至於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工作外判計劃及時間表則如下

(三) 大部份短期內的外判計劃涉及文職人員和工人的職務,而外判計劃落實的時間會配合有關人員自然流失或自願退休的日期,以及在政府內重行調配的安排。

  那些原本由紀律人員執行的工作被外判後,騰出來的人手會被調配至其他前線崗位。例如警務處會所管理外判後騰出的警察職系人員已被調配至警區或總部的崗位。此外,入境處透過外判工作後騰出的人手亦被調派去應付有更迫切需要的入境事務核心工作。

(四) 大部份外判工作會配合人員自然流失或自願退休的日期,而節省下來的薪酬足以支付外判工作的開支,因此不需額外撥款。

(五) 在決定外判工作前,紀律部隊會作多方面的考慮,包括工作的性質、運作的需要、對部門的影響、外判的成本效益、市場有否承辦商、外判工作的監管、騰出來的人手的調配問題,與及一旦外判出現問題時政府可能承受的風險。

  在工作外判前,紀律部隊會諮詢人員對外判計劃的意見。現時各紀律部隊與員方已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在落實重要外判計劃前會諮詢工會的意見或向有關人員發出諮詢文件收集意見。在諮詢過程中會評估外判計劃對人員士氣的影響。目前已經外判的工作大部份屬於非核心服務,而且只是局限在人手不足的服務範圍上,故此對人員的士氣並無太大的負面影響。

(六) 各紀律部隊會根據「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及效率促進組制定的「外判服務指引」來進行外判程序及招標過程。標書上會清楚列明服務要求與評估機制。管理層會密切監察承辦商的表現,收集員方及其他服務使用者的意見,並定期評估承辦商的服務質素。若承辦商的服務未能達到合約所訂明的服務水平,當局會採取一系列逐步升級的措施,包括進行商討以確定問題的成因、發出警告、不支付未提供的服務的費用,以及援引協定違約金的條款,有需要時會終止與承辦商的合約。

(七) 紀律部隊會定期檢討工作外判的成效,服務質素及對人員的影響。管理層會檢討成本效益,提高服務質素的方法,部隊人員與承辦商之間的合作,並嘗試比較不同承辦商的服務質素。部份外判工作有定期的檢討會議,管理層與承辦商及服務使用者會就外判計劃各方面提出改善建議。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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