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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正達前董事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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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今日(十二月五日)頒布取消資格令,取消正達證券有限公司及正達財務有限公司三名前董事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取消年期最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該三名人士為:

一) 王弼燮 - 由今日起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現正生效的另一取消資格令同期執行;

二) 諸瓊宜 - 由今日起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三) 羅貴生 - 由今日起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關取消資格申請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公司條例》第168H條提出。

破產管理署發言人說:「個案充份顯示政府決心遏止公司董事任何不當行為。」

正達證券有限公司及正達財務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六月被法院下令清盤。其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對該兩間公司董事的行為展開調查,並決定基於公眾利益,對三名前董事提出申請取消董事資格。

有關個案在高等法院經過一日半的聆訊後,任懿君法官判定三人行為不當的指控成立,包括未經許可由正達財務有限公司轉移港幣二億四仟九佰萬、未有妥善備存公司賬目、未有向證監會作出申報、以及在危害正達證券有限公司及正達財務有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下經營。

由於王弼燮已於二零零零年在另一宗聆訊(HCCC364/1988)中被裁定偽造帳目罪成,而被法院下令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取消董事資格七年,今日的取消資格令的期限將會與早前的命令的期限同時有效。

而由於羅貴生根據《公司條例》第168Q條提出許可申請,法院准許羅貴生在取消董事資格期間繼續出任Hui Kai Securities Ltd, Hui Kai Futures Ltd & Hui Kai Holdings Ltd的董事,不過在管理公司方面必須遵守某些嚴格規定。該些規定旨在保障公眾利益,免因羅貴生可能有任何管理不善而受影響。

任何違反取消資格令,可受刑事罰則及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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