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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逾期支付工傷病假錢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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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大同光管公司的高德成因未能清付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予一名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僱員,遭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0,000元。

  該僱員是一名霓虹燈技工,於二○○○年十一月九日發生的工傷意外中由約20呎的高處墮下,身體多處受傷,即時入院治療至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其後一直喪失工作能力至去年八月三十日。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項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日仍未支付按期付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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