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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券活動牌照和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的發牌條件已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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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布新的獎券活動牌照和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發牌條件,將由明日(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就獎券活動牌照和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而言,有關的發牌條件原本規定抽獎結果必須刊登於本地流通的兩份中文及兩份英文報章,該項規定將會放寬為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報章。

  此外結果公布日期也由抽獎日期起計七天放寬至十天,主辦機構可更靈活安排公布抽獎結果事宜。

  主辦獎券活動的機構,必須於抽獎日期起計九十天內遞交一份收支結算表,並須取得專業會計師的書面報告,證明有關結算表符合規定。

  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述結算表及由會計師撰寫的報告將公開讓市民查閱。這等措施有助提高結算表的質素和增加獎券活動的透明度。」

  上述發牌條件是政府經檢討《賭博規例》後修訂的。

  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第22條,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可批准舉辦推廣生意的競賽和獎券活動。一般而言,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是簽發給商業機構舉辦抽獎及其他活動,以推廣生意或業務。

  獎券活動牌照則一般會簽發給非牟利團體,以進行慈善及其他有意義的籌款活動。

  如有查詢,請致電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高級牌照主任(雜類牌照)余慧明女士(二五九四 五八○五)。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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