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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救生員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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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國強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適用於私營泳池的《泳池規例》,救生員須持有由獲得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批准的協會發出的有效救生及急救合資格證明書,證明持證人的技能標準並不低於香港拯溺總會銅章持有人的技能標準。然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為公眾泳池招聘救生員時,卻要求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香港拯溺總會泳池救生章或沙灘救生章或以上級別證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持有技能標準不低於上述銅章、泳池救生章及沙灘救生章的救生員人數,請分列持有其中一項或多項證書的人數;當中有多少人是合約制或長俸制的現任公眾泳池救生員;

(二)有否要求未持有泳池救生章的現職公眾泳池救生員,須在指定限期前符合康文署上述入職條件;若有,限期何時屆滿;若合約制或長俸制的現職公眾泳池救生員在限期前未能符合有關入職條件,會否不獲續約或遭解僱;

(三)康文署對新聘及現職公眾泳池救生員的體能要求是否與以往不同;若然,新訂的要求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救生員的體能要求如何比較;若新訂的要求較以往或其他地區的為高,原因為何,其中是否包括刻意淘汰現職合約制或長俸制的公眾泳池救生員,以重新聘用一批薪金水平較低的救生員;及

(四)為何私營泳池與公眾泳池救生員的入職條件存在矛盾,以致令人以為私營泳池救生員的入職條件較公眾泳池生員遜色,並以為當局漠視私營泳池救生員的專業地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截至本年十月底的過去三年內,香港拯溺總會(拯總)發出不低於銅章救生資格的資料,以及取得資格人士當中現時任職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的合約或長俸救生員人數,詳列於附表。所有救生資格有效期均為三年。由於投考拯總不同救生資格的人士十分眾多,而每人可同時投考多項資格,因此拯總未有分別統計只持有其中一項或多項救生資格人數的資料。

(二)康文署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開始為長俸和全年合約救生員提供培訓,協助他們考取泳池救生章及沙灘救生章,以配合拯總於二零零三年開始採納的國際救生會認可救生員資格。所有康文署的現職長俸和全年合約救生員均已考獲上述兩種救生資格。

(三)所有康文署新聘和現職的公眾泳池救生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泳池救生章。泳池救生章要求學員在游泳速度、防禦性救生及監察技術、救援管理、救生器材運用和緊急行動計劃多方面,達致一定的水平,而銅章則只茩城禰賑@救技術。因此,相對以往以銅章為救生員入職條件,康文署新聘和現職的公眾泳池救生員在體能及施救技術方面,水平自然有所提高,以加強公眾泳池的安全標準。泳池救生章的考試規程內容是獲得國際救生會認可。國際救生會制定的泳池救生員標準,適用於所有屬於該會會員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洲、美國、星加坡、日本等),故此,香港和這些國家及地區對泳池救生員的體能及施救技術要求大致相若。事實上,康文署為了確保及提升現職救生員的水平,除了為他們安排特別訓練課程以協助他們考取新的救生資格外,還安排培訓,協助他們每三年重新考取相關的救生資格。

(四)由於公眾泳池與私營泳池的使用量有所不同,因此兩者對救生員資格的要求現時並不相同。現時每年有接近一千萬人次使用康文署的公眾泳池,因此我們對救生員的拯溺水平要求非常嚴格,以保障眾多泳客的安全。至於負責執行《泳池規例》監管私營泳池的食物環境壎芵p現正檢討《泳池規例》有關救生員資格的規限,並研究修改有關條文的需要。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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