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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十一月十七日)有報章報道「停車等候會被檢控」標誌的問題,政府發言人作出聲明如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三條,授權運輸署署長可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豎立或放置交通標誌。包括「訂明交通標誌」及非「訂明交通標誌」。
如交通標誌是「訂明交通標誌」,則該標誌的涵義須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內附表1、3或4該標誌的圖形,內容及註釋相符。所有禁制及指令信息,都會用「訂明交通標誌」表達,因為它們都有法例註釋。增訂新的「訂明交通標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會以憲報形式刊憲,然後提交立法會審批,待通過有關修訂後才落實。
不屬「訂明交通標誌」者,則其大小、顏色及類型可按運輸署署長認為適當而定。
「停車等候會被檢控」標誌不屬「訂明交通標誌」,是和一組黃色影線的道路標記一起使用。通常設置在停車灣內,以提示駕駛者不可停泊等候。該標誌是『提示性』,目的是清楚地提醒駕駛者在有關道路範圍內,嚴禁泊車,警方將檢控違例停泊的車輛而不作事前警告。
警方一般會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4或7(1)條,使用定額罰款檢控違例泊車。而上述兩項罪行均為定額罰款三百二十元。
運輸署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及檢討這個標誌是否可以達到提示駕駛者的目的。
「停車等候會被檢控」標誌是在一九九九年年尾在新界首先進行測試,並於二零零零年年中推行至全港有嚴重違例停泊車輛的停車灣,是和一組黃色影線的道路標記一起使用。通常設置在停車灣內,以提示駕駛者不要停泊等候。
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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