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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貨車司機有責任安全地運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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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輛由貨櫃車改裝而成的開斗貨車在運送工字鐵途中,貨物滑出車斗,造成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涉及改裝貨車的交通意外共有多少宗;

(二) 現時有否法例規管改裝貨車;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現時有否向貨車司機發出運載貨物指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發出有關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法例容許車身進行改裝,但改裝的車輛必須在所有方面都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道路交通規例》的有關規定。當局並無獨立統計涉及改裝貨車造成的交通意外的數字。

  目前,所有在本港登記的汽車(包括貨車)的設計及構造必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士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並沒有在所有方面均符合該規例的任何車輛,即屬違例,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18條,汽車(包括貨車)如作出任何改動,其登記車主必須通知運輸署署長。如署長提出要求,車主須交出該車輛以供運輸署檢驗。任何人士如無合理原因而違反這項規定,即屬違例,可被判罰款2,000元。

  貨車在續牌前,必須接受每年一次的檢驗。根據第374章第25條,如汽車的登記車主未能交出該車輛檢驗,或在檢驗後發覺該車輛不符合第374章的規定,則運輸署署長可拒發或取消牌照。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7條,汽車(包括貨車)司機須確保負載物/貨物已適當地固定在該車輛上並盛載在該車輛內。違例司機首次被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在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時,則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運輸署已擬備《車輛載貨守則》,就安全貨運方法提供指引,並提醒貨車司機在法律上的責任。守則涵蓋有關安全運載貨物的各方面,包括選擇適當的車輛、擺放貨物的方法、運送超過長闊規定的貨物、拖車、起卸貨物的地點以及維修保養。該守則可在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索取,並已上載該署的網頁以供瀏覽。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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