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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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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羅致光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據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現任主席的委任程序和聘用條件,以至最近解僱原定於本月履新的候任行動科總監的事件,已引起社會輿論及公眾人士質疑平機會的獨立性和公信力。此外,根據聯合國認可的《關於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職責的原則》(《巴黎原則》),處理有關人權事務的機構應獨立自主,不受政府干預,擁有盡可能廣泛的職權和足夠的資金履行其職責,以及成員應多元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當局在委任平機會的主席及成員時,有否依照和貫徹《巴黎原則》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是什麼;

(二) 會否效法其他國家訂立守則,規定處理人權事務的法定機構在運作時須具有足夠的透明度、公正性及問責性;及

(三) 有否計劃採取措施,保障平機會的聲譽及挽回公眾對平機會的信心?

答覆:

主席女士:

  讓我逐一解答羅議員的提問:

(一) 《巴黎原則》與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及職能有關。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並非這類機構,因為它不是國家機構及它並不擁有廣泛職權去處理所有形式的歧視。平機會的職權範圍包括因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殘疾及家庭崗位而產生的歧視。雖然嚴格來說,《巴黎原則》並不適用於平機會,但我們相信我們已大體上符合《巴黎原則》有關國家機構成員的委任及組合的規定。有關原則亦規定機構的獨立性與多元化必須獲得保障。

在成員的實際任命方面,《巴黎原則》規定:

  「為了確保國家機構成員的任務期限的穩定(沒有這一點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獨立性),對他們的任命應通過一項正式法令來實行,這種法令應規定明確的任務期限。只要機構的成員多元化得到保證,這種任務期限可續延。」

  法例就委任平機會主席及委員的權力作出明確規定。每位獲委任人士都有明確的任期,而且可獲再度委任。因此,我們可以清楚表明,一直以來,平機會主席及委員的任命都是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的。

  《巴黎原則》就國家機構的成員組合定下方向。為求做到多元化,《巴黎原則》規定國家機構成員的任命必須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確定,這一程序應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確保參與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社會力量的多元代表性,特別是要依靠那些能夠促使與以下各方面代表,或通過這些代表的參與,建立有效合作的力量:

「(i) 負責人權和對種族歧視作鬥爭的非政府組織、工會、有關的社會和專業組織,例如律師、醫生、新聞記者和著名科學家協會;

(ii) 哲學或宗教思想流派;

(iii) 大學和合格的專家;

(iv) 議會;

(v) 政府部門(如果包括它們,則它們的代表只能以顧問身分參加討論)。」

  平機會現時的成員組合清楚顯示平機會幾乎已涵蓋了上述所有類別的人士。平機會獲賦權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平機會成員包括具有與平機會職權有關專長及背景的人士。正如其他政府法定及諮詢機構的委任一樣,我們的首要目的,是「用人唯才」,任命最佳的人選,以切合有關諮詢及法定組織的要求。我們會考慮候選人的才能、專長、經驗、操守及對服務社會的承擔,同時顧及組織的成員組合必須保持平衡。目前,平機會成員包括代表婦女權益、康復團體、勞工界及商界的人士,以及學者和專業人士。此外,《巴黎原則》規定機構成員必須包括政府代表,但本港法例訂明公職人員不得獲委任為平機會成員。因此,我們認為就這方面來說,我們已超越了《巴黎原則》的要求,而且更能有效保障平機會獨立於政府。

  此外,《巴黎原則》亦規定國家機構應具備其能順利開展活動的基礎結構,特別是充足的經費。我們曾探討平機會相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人權機構的狀況,結果發現相比之下,香港的平機會在財政、人力及其他資源方面都相當充裕。

  有關國家機構的其他規定包括:

(i) 根據其成員或任何請願人士的提議,自由審議屬於其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不論這些問題是由政府提出,還是該機構無須向上級機構請示而自行處理的;

(ii) 為評估屬於其權限範圍內的情況,聽取任何人的陳述和獲得任何必要的資料及文件;

(iii) 特別是為了廣為公布其意見和建議,直接或通過任何新聞機構公諸輿論;

(iv) 定期並於必要時,經正式召集後召開有全體成員出席的會議;

(v) 必要時建立成員工作小組,並設立地方或地區分機構,協助國家機構履行任務;

(vi) 與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其他機構保持協商,不論它們是否有管轄權(特別是與監察專員、調解人和類似機構保持協商);

(vii) 與非政府組織發展關係;以及

(viii) 受理和審議有關個別情況的申訴和請願。國家機構應可通過調解,求得滿意的解決;告訴提出請願一方其權利,包括可以利用的補救辦法;受理任何申訴或請願,或將它轉交任何其他主管當局,以及向主管當局提出建議。

  這些規定已差不多涵蓋了平機會按照相關條例所訂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職能。

(二) 我們已參考了另外數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定人權委員會的工作方式,發現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都有就委員會的透明度、公正性及問責性或多或少作出規定。不過,我們未能確定這些委員會有否為確保其透明度、公正性及問責性而制定工作守則。平機會跟這些委員會一樣是依法成立的。香港的平機會的權力及職能已在法例清楚列明,在運作上獨立於政府。香港的法例又訂明,平機會不得被視為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平機會可決定採取何種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目前,平機會設有網站、依據法例出版年報,以及定期出席立法會會議向議員報告工作情況。

(三) 平機會是在一九九六年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過去七年努力履行職責,建立了公信力,成績有目共睹。雖然近期發生的事件可能影響市民對平機會的印象,但平機會的職員有能力繼續履行職責。平機會仍有十六名委員,有些自平機會成立以來便擔任委員職務。現時處理問題的最好方法是向前看,我們會盡快委任新主席,新主席在各委員的支持下,會儘快繼續保障平機會的聲譽,並且確保公眾對平機會有信心。政府會繼續尊重及維持平機會的獨立性,也會確保平機會保持具有多元代表性的成員組合。最後,重要的是,我們會確保平機會繼續獲得充足的撥款履行職責。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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