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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局長就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互連費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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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今日(十一月三日)發出有關流動網絡營辦商、固定網絡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的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互連條款及條件的裁決。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發言人表示:「國際飛線漫遊服務是一項嶄新的電訊增值服務,為消費者在香港以外接收國際流動通話,提供流動漫遊服務以外另一較為相宜的選擇,令消費者得益。電訊局長的裁決訂下公平、合理及有效的互連條款及條件,有助確保服務達到滿意的水平。」

國際飛線漫遊服務讓消費者可透過國際飛線漫遊服務平台(即「305-309」或一些「8」字頭的號碼),將打往其香港流動號碼的來電轉駁至身處海外時的流動號碼。

發言人稱:「根據裁決,提供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固定網絡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須就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通話,向流動網絡營辦商或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繳付每分鐘15.86仙的互連費。這是主要用作補償流動網絡營辦商需透過他們的網絡將流動來電轉駁至國際飛線漫遊服務平台。」

由於流動網絡營辦商及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自二○○二年六月談判開始後,一直無法就接駁費水平達成商業協議,因此電訊局長認為需要作出有關裁決。

發言人解釋:「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一直藉著向客戶提供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獲取收入。因此,在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的聲明中,電訊局長的結論是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應繳付接駁費,對流動網絡營辦商作出公平補償。接駁費應按成本計算,顧及流動網絡營辦商在支援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上牽涉的額外資源及資本成本。已裁決應付的接駁費應追溯至二○○二年六月十一日(即發出有關聲明的日期)。電訊局長是在充份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後,就接駁費水平作出最終裁決。」

發言人表示:「在現時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是否將裁決的互連費轉嫁至最終用戶,純屬服務供應商的商業決定。」

「但鑑於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通訊量極低(佔香港的總對外通訊量及總流動通訊量不足1%),預期裁決的收費不會對香港的消費者及業界造成重大影響。」

根據今日發出的裁決,固定網絡營辦商若為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網絡接駁,便須就裁決的收費進行計帳及結算。由於該些固網營辦商與互連的流動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現時有商業協議,此項安排最能有效地管理繳費的風險,並可解決現時未有直接互連的流動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雙方交換有關資訊所面對的困難。此外,香港共有12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及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他們亦可透過上述安排,省卻與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簽訂為數眾多的雙邊協議。

背景

國際飛線漫遊服務是一項嶄新的電訊增值服務,讓客戶使用「305 - 309」接駁短碼或「8」字頭的個人號碼,將打往客戶香港流動號碼的來電轉駁至海外流動號碼。客戶因而可以在香港境外接聽香港流動號碼的來電。這項服務是流動漫遊服務以外的另一選擇,為消費者及業界帶來益處。

為檢討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互連收費安排,電訊局長曾發出諮詢文件徵詢業界意見。電訊局長經仔細考慮各份意見書後,已於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發出電訊局長聲明,就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互連收費安排提出最終意見。根據該聲明,由於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國際飛線漫遊服務而獲取收入,他們應補償流動營辦商透過其流動網絡傳送來電至國際飛線漫遊服務號碼所引致的成本開支。因此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應繳付以成本計算的互連費用,對流動營辦商作出公平的補償。

互連費用一般應首先透過商業談判決定。若涉及營辦商未能就收費水平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要求電訊局長作出裁決,電訊局長亦可根據《電訊條例》第36A條,以公眾利益為由展開裁決程序。

上述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互連條款及條件的裁決的電訊局長聲明現載於電訊局網站(www.ofta.gov.hk)。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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