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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一) 在過去3年,每年分別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及《旅館業條例》作出的巡察次數和發出的警告數目,以及當局在發出警告後的跟進工作;
(二) 按所犯罪行劃分,過去3年每年因干犯上述條例而被吊銷經營牌照的床位寓所及旅館的數目;及
(三) 本港現時設有獨立廚房及廁所的租住套房單位的數目及主要分佈地區,以及上述條例是否適用於這些單位;若不適用,當局現時以甚麼方式監管這些單位的建築結構、消防安全設施及環境壎舠〞p?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旅館業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制定,目的是透過發牌制度以監管旅館及同類型館舍的消防及樓宇結構安全和壎矷C根據《旅館業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在他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
《旅館業條例》管制的範圍包括酒店、賓館、汽車旅館、度假屋及度假營等。
《床位寓所條例》於一九九四年制定,目的是為實施一套發牌制度,以監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及樓宇結構安全和壎矷C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有12個或以上可根據租用協議出租住宿床位的居住單位。根據法例,在決定任何居住單位是否床位寓所時,無須理會該居住單位內是否有任何間隔存在。因此無論居住單位是否已被改作「板間房」或「套房」,只要物業內設置有12個或以上擬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框架式床鋪或其他類型的睡用設施,該單位仍屬於《床位寓所條例》的管制範圍內。
按照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目前的檢控政策,當發現懷疑無牌經營的處所時,牌照事務處會先向經營者發出警告信。對於不理警告而繼續無牌經營的人士,該處人員會前往有關處所搜集證據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即時檢控。
至於已持有牌照的旅館,牌照事務處人員每年會作出大約4次的巡察,而在巡察時如發現有關處所違反發牌條件,該處會向經營者發出警告信。對於不理警告的人士,該處會考慮吊銷他們的牌照。但絕大部份的持牌經營者在收到警告信後已立即按發牌條件作出改善,所以牌照事務處無須採取檢控行動。
過去三年,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分別就《旅館業條例》及《床位寓所條例》作出的巡察及警告次數如下:
年份 床位寓所條例 旅館業條例 ── ─────────── ────────── 2000 持牌床位寓所數目:50 持牌旅館數目:972 巡察: 957 巡察: 4209 警告: 12 警告: 11
2001 持牌床位寓所數目:49 持牌旅館數目:940 巡察: 635 巡察: 4789 警告: 13 警告: 38
2002 持牌床位寓所數目:45 持牌旅館數目:939 巡察: 485 巡察: 4641 警告: 11 警告: 50
牌照事務處已加強與各警區緊密聯繫,尤其是個別問題嚴重的區域,以擴大情報搜集範圍,並安排聯合掃蕩行動,打擊區內無牌經營的旅館和床位寓所。該處在過往一個月已聯同警方在荃灣、油尖旺、東區及深水涉等地區分別進行了大規模的掃蕩行動。在上述的掃蕩行動中,牌照事務處共巡察了128間處所,發出了18封警告信及就7宗個案徵詢律政司意見是否作出檢控。
(二) 過去三年,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分別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條及《床位寓所條例》第5條對無牌經營旅館及床位寓所作出的檢控及成功定罪數字如下:
年份 床位寓所條例 旅館業條例 ── ────── ───── 2000 檢控:3 檢控:14 定罪:3 定罪:10
2001 檢控:2 檢控: 7 定罪:0 定罪: 6
2002* 檢控:0 檢控: 8 定罪:2 定罪: 8
(*無牌床位寓所在2002年的定罪數目多於檢控數目是由於有關檢控是在2001年提出。)
在過去三年,並沒有持牌旅館及床位寓所因不遵守發牌條件而被吊銷牌照。主要原因是牌照事務處職員有定期前往持有牌照的旅館及床位寓所巡察,以防止有關處所違反發牌條件。
(三) 一些舊式和面積較大的樓宇可能會被分間成細小有獨立廚廁的租住套房單位作分租或出售用途。上述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建築物條例》。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如建築工程(包括分間套房)會影響樓宇結構或防火安全設施等,必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事先同意,才可進行工程。如有關工程不影響樓宇結構,又沒有違反建築物規例,則屬於豁免管制建築工程類別。如屋宇署收到有關投訴,會展開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屋宇署並沒有關於獨立廚廁的租住套房單位的數目和地區分布的統計資料。大部份酒店的房間是設有獨立廁所,而部份賓館也設有獨立壎芘﹛A只有少部份旅館的房間是兼有廚房設備。根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的資料,現時香港有118間酒店及約700間賓館。這些酒店及賓館主要分佈在油尖旺區、灣仔區及中西區。如果這類套房以租期為連續28日或以上出租,則其建築結構、防火安全及環境壎矷A將會與其他自住或租住處所同樣受到《建築物條例》所監管。如果租期少於連續28日,則會受《旅館業條例》所監管。牌照事務處職員如發現有關處所不屬《旅館業條例》監管,但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該處職員會把有關個案轉介給屋宇署跟進。
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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