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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八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二萬元。
在首宗案件中,陳炳康經營的快達工程公司被控在二○○二年七月至二○○二年十月期間,未有依時為旗下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首項控罪被罰款港幣四千元,其餘三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二千元,合共港幣一萬元。
在次宗案件中,邱友為經營的快達工程公司被控在二○○二年七月至二○○二年十月期間,未有依時為旗下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首項控罪被罰款港幣四千元,其餘三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二千元,合共港幣一萬元。
積金局成功入稟向僱主追討強積金欠款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成功追討強積金供款,達港幣五萬三千餘元。與訟人分別為偉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黎榮經營的黎榮記腸粉廠及泳熹有限公司。
在今日的聆訊中,黎榮經營的黎榮記腸粉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五元一角三仙。有關款項包括該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偉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泳熹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三萬六千六百七十四元七角二仙及三千三百九十八元七角一仙。有關款項包括上述兩家公司所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一百六十元、二百六十元及三百四十元。
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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