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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將於明日(七月四日)生效,進一步保障長時間使用顯示屏幕設備工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規例的對象是差不多每天均須使用顯示屏幕設備,以及在一天內連續使用顯示屏幕設備最少四小時,或在一天內累積使用這種設備最少六小時的僱員。
規例訂明在實施後的十四天內,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對現有的工作間進行危險評估。新的工作間則必須於他們首次供使用者使用前,作出危險評估。
勞工處發言人說:「若工作間已有顯著改變,又或最近一次對工作間作出的評估的情況已有顯著改變,則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檢討該危險評估。」
他說:「負責人須採取步驟,把危險評估中所確定的危險,減至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
規例亦規定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負責人須:
* 備存所有危險評估的紀錄; * 在該工作間不再由任何使用者使用後,保留該紀錄最少兩年;及 * 向使用者提供危險評估以及在評估後所採取的行動的紀錄。
在勞工處的要求下,負責人須出示紀錄以供查閱。
發言人說:「僱主亦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僱用的使用者獲提供有關使用工作間之安全及健康方面所需的訓練。」
他續說:「在工作地點的工作間的使用者則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遵從工作制度及工作常規,並遵守減低危險的措施。」
他解釋說:「改善工作間所涉及的開支不多。大部分的減低危險的措施,例如調校座椅高度和顯示屏的位置等,都不需要額外支出。」
僱主及負責人違反有關規例的最高罰款為五萬元,違例的使用者最高罰款則是一萬元。
勞工處與有關的僱主及僱員組織、商會和專業團體合辦了多項活動,宣傳規例的要求,包括派發刊物、舉辦講座、研討會及巡迴展覽。
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的摘要、健康指引和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網頁(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ub5.htm)下載,查詢進一步資料亦可致電該處職業健康服務二八五二 四○四一。
完
二○○三年七月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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