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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幼麟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五月二十日,一名男子在毆傷一名向他派送法庭傳票的警員後將自己反鎖在寓所內。其後,當警員破門入屋擬進行拘捕時,他用刀襲擊警員,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警員最後需使用胡椒噴霧將他制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案中的警員在破門前曾否考慮採取更有效的行動以制服該人,從而避免遇襲受傷,以及他們為何沒有使用佩槍制服該名持刀襲警的人;及
(二)警方有否就處理這宗案件的手法作出檢討;若有,檢討的結果?
答覆:
主席女士:
問題所述的個案中的疑犯,現正於法庭面對刑事起訴。為免影響法律訴訟,目前我不能討論個案的詳情。在回答這條問題時,我只會提及警隊在處理暴力情況時使用武力的一般做法。
(一)警隊一向有為各級人員提供充分的訓練和裝備,使他們可以有效地處理緊急的場面,並保護他人免受暴力威脅及傷害。
警務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武力,要遵守一個原則,就是所使用的武力是為達至目的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而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是屬於合理的。
在決定使用何種程度的武力時,警務人員須評估現場實際情況及可能的事態發展。胡椒噴霧是警方在執法時可以使用的其中一種武力。倘若經有關警務人員評估後,認為使用胡椒噴霧可以有效避免他人受到生命威脅,他們便不會使用更高程度的武力,例如槍械。
(二)根據既定的做法,警方會定期檢討及跟進有關個案,務求令警務工作精益求精。倘若任何個案需要警方作出進一步檢討或修改警隊的方針和程序,警方會即時研究。其後,更會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警務人員會以最有效的方法保護現場的市民及其他警務人員。
警方已就今次個案進行檢討。不過,如上所述,我現時不能討論個案的詳情。
完
二○○三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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