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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霍震霆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按宣傳媒介(包括報章、雜誌、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劃分,過去五年,每年用於刊登及廣播政府宣傳文告、短片及聲帶的公帑開支款額?
答覆:
主席:
我對霍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決策局和部門會因應宣傳主題和對象,採用不同宣傳渠道,發放和公眾利益有關的宣傳文告、聲帶和短片。一般而言,決策局和部門透過電視和電台廣播宣傳聲帶和短片,都可以根據《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所定的免費播映時間條款獲得豁免收費。除了以往由政府新聞處統籌的大型宣傳活動外,發放政府宣傳文告的費用由有關決策局和部門支付。這些開支通常計算入指定計劃或活動帳目、或「宣傳費用」、甚至「專業費用」或「雜項費用」等等帳目下。
本問題涉及政府過去五年用於特定宣傳渠道的開支,由於有關資料並不能夠從單一政府會計開支項目下快速抽取,而是要詳細審閱每項宣傳活動計劃檔案,翻查工作需要相當的人力和時間。儘管如此,有賴決策局和部門的協助,我們收集到七十二個決策局及部門提供的數據,並將之列舉在附表。
附表:
(備註:上述數據只反映七十二個決策局/部門在這方面的開支,但不包括決策局/部門用於個別表演/活動/展覽、招標/投標、招聘等宣傳的費用。)
完
二○○三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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