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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擴大本地收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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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迄今有多少名在香港的越南船民尚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他們已通常居港多少年;

(二) 這些越南船民尚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原因;及

(三) 他們怎樣才可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目前有1 414名越南船民留在香港,由於居港年期不足或其他理由,他們全部尚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他們當中包括1 396名符合「擴大本地收容計劃」申請資格的人士。其中有1 380名已透過「擴大本地收容計劃」獲准留港。另外15名在服刑中人士亦會在出獄後按照上述計劃獲准留港。此外,尚有一名符合資格但仍然逗留在港的越南船民尚未提出申請。

  上述人士透過「擴大本地收容計劃」以合法身分留港後,如要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由於這計劃在二零零零年二月才開始實施,因此有關人士通常居港年期最長約為三年多。

  此外,另有18名在港的越南船民不符合「擴大本地收容計劃」的申請資格。他們全部已獲越南政府承諾接收回國,而他們仍然滯留在港是因為有種種阻礙遣返他們的因素,其中包括有些人仍在服刑中,有些人正在等候遣返程序或需進一步覆核其難民身分資格。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的規定,該18名正等候遣返的越南船民在等候遣返期間並不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由於以上所述的越南船民在港的通常居住時間均少於七年或者他們的留港時間不被視為在港通常居住,因此他們全部尚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三)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擴大本地收容計劃」下,越南船民獲准在港居留及獲發非永久性居民香港身分證後,可向入境處申請名為「簽證身分書」的旅行證件,在他們持該旅行證件離開及返回香港,並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向入境處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資格。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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