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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麥國風議員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協助受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影響的人士,多個團體相繼成立基金,並舉辦募捐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法例如何監管以慈善名義公開舉辦的募捐活動;
(二) 當局有何措施確保這些團體會把籌得的款項用於聲稱的用途;以及會否考慮要求上述團體定期公布基金的詳細帳目;及
(三) 會否考慮成立一個法定組織,統籌及劃一各個民間慈善基金的管理及發放款項事宜;若會,請告知考慮的詳情;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一) 本港訂有法例,監管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在公眾地方維持秩序的事宜。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條規定,任何人士或團體若在公眾地方為慈善用途而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須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申請許可證。觸犯第4(17)(i)條的規定,便屬違法,可判處罰款二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任何人士如希望進行獎券活動,可根據《賭博條例》的規定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處長)申領牌照。牌照條件除了訂明售賣獎券的最長期限外,亦訂明獎券活動的收益不得撥給任何個別人士作為私有利益,所有獎券活動彩票必須順序編上號碼,以及必須事先取得影視處處長的書面批准,才可在公共街道售賣或兜售彩票。觸犯任何牌照條件,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二) 社署根據第4(17)(i)條發出許可證時,訂下一套行政監管措施,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加強慈善籌款活動的問責性和透明度。
同時,為了確保舉辦慈善籌款活動的團體把籌得的款項用於聲稱的用途,社署特別訂下一套行政監管措施,例如︰
(i) 任何人士不得藉有關活動的收益不當地圖利;
(ii) 在許可證指定的最後日期起計九十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從公開籌款中籌得的款項在扣除任何合理開支後(包括印刷和文具開支),用作當局發出許可證的指定用途,或為該用途把款項存入有關銀行戶口內;
(iii) 若把籌得的款項捐給任何機構或團體純粹作慈善用途,須呈交由該機構或團體發出的收據。
關於要求慈善籌款團體公開帳目詳情的規定,當局亦有執行相關的行政監管措施,例如︰
(i) 許可證所涵蓋的籌款活動,須經由會計師或事務所審計帳目。該會計師或事務所的名字須見載於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主任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32(1)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刊登的專業會計師名單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內;
(ii) 籌款機構須在許可證指定的最後日期計九十天內,向社署署長呈交經審計帳目連同核數師意見的核證副本;
(iii) 若捐款將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則籌款機構須在許可證指定的最後日期計九十天內,在最少一份本地中文報章和一份本地英文報章刊登經審計的帳目連同核數師的意見,並同時把有關剪報呈交社署署長。
許可證制度規定須審計的帳目,基本上涵蓋各類籌款活動。對於獲發許可證為基金舉辦的募捐活動,社署會要求有關機構出示基金的收據,確保籌得的款項用於指定目的。
此外,任何人若為某特定目的向市民募捐款項,則此人便是這些款項的受託人,以信託形式收集和保有這些款項作指定的用途。若此人使用這些款項作其他用途,一經證實,便屬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的罪行。在普通法下,如受託人違反信託,導致信託或慈善組織蒙受損失,受託人可能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3條的規定,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妥為委任的受託人均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為受託人法團。如行政長官發給法團註冊證書,該證書須受附加於其內的條件所規限,而行政長官則可隨時取消或修訂該證書。
根據第306章註冊的受託人法團須按照第9條規定,把總辦事處或受託人的任何變更通知註冊處處長。註冊處處長須備存列載所有這類法團的登記冊,供公眾查閱。在繳付所訂明的費用後,公眾亦可查閱由註冊處處長登記或保存的法團文件,包括設立信託的契據或文書、法團於申請註冊日期所持有財產的陳述,以及受託人的姓名和住址。
信託或慈善基金的受託人可以是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註冊的信託公司。這類信託公司受到第29章第VIII部規管。根據第95條,財政司司長如覺得有某些情況顯示信託公司違反信託,可隨時委任視察員調查該信託公司的事務及其管理。信託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如拒絕向視察員出示由他保管或控制並與調查有關的所有簿冊、帳目等以供檢查,即屬犯罪。
雖然我們一般並沒有規定信託或慈善團體須把帳目呈交政府審閱,但有關團體若希望獲得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給予慈善團體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團體的繳稅豁免,便須根據該條例第IX部呈交有關資料,包括帳簿和帳目,供評稅主任或稅務督察考慮。
若註冊慈善團體是有限公司,便自然須遵守《公司條例》(第32章)訂明的所有法定披露的規定。
舉辦獎閉※坁瑣鷚c須在抽獎活動舉行後的二十八天內,向影視處處長申報售賣獎釭漫狾釵洶J及從有關收入中支付的所有開支。如有關機構將獎閉※囥珣o的收益用於其運作開支,則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結束時,就有關收益的用途向影視處處長提交經審計的帳目。如有關收益撥捐其他慈善機構,則須提供接受捐款的機構發出的正式收據。
(三) 我們的施政方針,是加強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使公眾能夠作出有根據的抉擇,又不會向籌款團體構成繁瑣又昂貴的繁文縟節,以致窒礙了這些活動。
經審慎考慮後,政府已決定不會訂立更多對籌款活動的法定規管。因為根據本港現時情況,實無必要,而且此舉亦勢必令政府須設立一個龐大的官僚架構,並需要動用大量資源,才可令架構有效運作。為符合各種要求及執行有關措施耗資龐大,不單會窒礙慈善籌款活動,亦會令有意捐款的市民望而卻步,因為為符合要求所花的費用,會令用於協助準受惠者的實際捐款額減少。
另一方面,我們已制訂中期至長期政策。簡言之,我們會繼續加強對慈善籌款活動的行政監管措施,以期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加強後的整套行政措施,包括一本參考指南,提供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時可供借鏡的最佳措施,以及一份供市民查閱的名冊,載列承諾自願採用這本指南的慈善團體名單。我們預期參考指南會於二○○三年年底前完成,而名冊則會於二○○四年備妥,供市民查閱。
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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