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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走私中國國家文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回歸以來,每年本港警方分別緝獲多少件由內地走私至香港及經香港走私往外地的國家文物;
(二)是否知悉,在上述期間每年外地政府及國際刑警緝獲多少件國家文物,其中多少件是由內地經香港走私往外地;
(三)如何處理在本港緝獲的國家文物;
(四)有否評估香港是否已成為走私國家文物的一個主要目的地及中轉站;若評估結果顯示香港已成為這樣的目的地及中轉站,當局有何措施應付;若結果顯示香港沒有成為有關目的地及中轉站,理據為何;
(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一九七零年通過,並已獲國家批覆接受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若否,原因為何及該公約將於何時適用於香港;及
(六)會否立法打擊走私國家文物的活動,以確保這些文物不會非法地流出國外;若會,立法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特區」)警方並無緝獲任何由內地走私至香港或經香港走私往外地的國家文物。香港海關則曾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在落馬洲管制站緝獲三尊由內地非法入口,約於十六至十七世紀鑄造的金屬佛像。
(二)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並沒有相關資料。
(三)特區政府會依法處理在香港特區緝獲的國家文物。一般而言,處理方式如下: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所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包括國家文物,均須記錄在艙單內。如海關在海、陸、空管制站緝獲進口或出口而未列艙單的國家文物,會根據《進出口條例》起訴有關人士。海關會把緝獲的文物交由專家鑑定,以評估其真偽和市場價值,並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案件審結後,特區政府會依法申請充公有關文物,並知會國家文物局派員來港驗證。如證實已充公的文物屬受管制的國家文物,特區政府會交還國家文物局處理。
若香港警方懷疑在特區境內緝獲的文物是偷竊或以其他非法途徑在特區或外地得來,警方會循刑事調查入手,查證有關文物的來源、物主或負責人,並會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向涉案人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案人最後被法庭定罪,法庭可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0條,裁定把有關文物歸還原主。若警方調查後未能找出干犯《盜竊罪條例》的人或把任何人定罪,但有證據顯示有關文物是偷竊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得來,特區法庭仍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2條,下令把該些文物交付法庭認為有權獲得該些文物的人。
(四)現時並無證據顯示香港特區是走私國家文物的主要地點。打擊走私活動的任務主要是由香港海關負責。香港海關為防止走私物品(包括國家文物)進出本港,除了執行海上巡邏,以及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對車輛、飛機、船隻及貨品進行檢查外,亦與內地海關建立專責的聯絡渠道,方便雙方人員交換情報及執行聯合行動,以打擊走私活動。此外,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國內海關總署和香港海關簽署了《合作互助安排》,加強雙方在情報交換及聯合行動方面的合作。
(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公約》)旨在保護各國文化財產,《公約》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由於《公約》針對國與國之間的文化財產非法盜掘、進出口及轉讓;而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即使《公約》適用於香港,亦未能針對鄭議員所關注有關文物由內地非法流入香港的問題。特區政府已開始研究《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可行性,以及《公約》適用於香港後是否有助解決國家文物從香港特區非法流往國外的問題。現階段未有《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時間表。
(六)正如上文所述,特區政府現時可引用《進出口條例》和《盜竊罪條例》以打擊文物走私。根據《進出口條例》,所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包括文物在內),必須記錄在艙單內,任何人士如輸入或輸出任何未列於艙單內的貨物,即屬違法,除非他能證明他並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知道貨物並未列於艙單內。另外,根據《盜竊罪條例》,警方可循刑事調查,查證有關文物來源及向涉案人追究刑事責任。由於特區現時已有法例處理進出口的貨物(包括文物在內)及追查失竊文物,政府暫時不會建議再制定一條獨立法例以管制文物的進出口。
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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